採購得標廠商經費使用問題 - 公職
By Dinah
at 2016-02-02T17:10
at 2016-02-02T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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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採購的前輩好
: 雖然辦過採購,但始終沒上過相關課程
: 知道機關在辦理採購的時候會訂出底價,議價後會再修訂
: 通常底價的經費訂定是依照該機關的會計原則(或主計總處的標準)
: 我想問有關勞務採購的問題,有三個
: 1.如果要委辦的內容,在單位內並沒有相應的會計項目原則
: 會怎麼去訂價格? 若會計還是要求一定要符合機關的會計原則呢?
: 2.在議價修訂後的經費明細表,得標單位是否應依照前項經費明細表來支列費用?
: 採購單位其實只要完成驗收,得標單位能夠順利交出成果
: 是不是根本不管對方是否依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去支列費用?
: 若是如此,這是不是也意味著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只是採購單位需要給個交待而已
: 3.承上,這個情況對於得標單位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會不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我知道的情況是
: 採購資訊系統(勞務)時已知編列的經費,得標方不可能依照上面的價格來支列
: 但對於公部門得標,得標方會計會要求執行單位要依照當初議價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法條在規範得標方的經費使用問題
: 如果根本只要得標方可以交出採購方的需求,不須依當初議價後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公部門會計這樣的要求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依據?
: 就我的理解,應該只要符合單位的會計原則就可以了,不是這樣嗎?
: 以上三個問題,如果概念上有模糊煩請糾正
: 感謝
因為問了,大家似乎也不了解,所以寫信去問
回應如下
1.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2.如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依契約爭議處理約定辦理。
3.至機關辦理採購,其底價之訂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52條至第54條已有規定。
4.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十、決標程序(六)載明:「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
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5.台端如為機關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處理屬公務作業,爾後請循
公文程序以機關名義處理。
結論:
- 採購法第46條底價要考量的內容,沒有一個標準的單價參考,最安全就
是用機關預算單價。另外,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考慮了會不會有
風險,最後會計還是要我們修;你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
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如果是調低,是否犯法? 那如果是考慮了廠商
的單價而調高,會不會有犯法的風險?
- 它仍然沒明確告訴我,受委辦單位是否須按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來執行
,經費明細是契約的一部分嗎? 或只要能如期繳出委辦需求內容,並驗
收通過就好? 相關的法條依據? 按第一點回應,若契約並不包含經費明
細,或內容並未提及經費明細,這意思是否就是不需要遵守當初議價的
經費明細來執行?
另外,只是額外的抱怨,沒有其他意思。
發文去問就好像說自家人壞話,還要講得好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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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辦過採購,但始終沒上過相關課程
: 知道機關在辦理採購的時候會訂出底價,議價後會再修訂
: 通常底價的經費訂定是依照該機關的會計原則(或主計總處的標準)
: 我想問有關勞務採購的問題,有三個
: 1.如果要委辦的內容,在單位內並沒有相應的會計項目原則
: 會怎麼去訂價格? 若會計還是要求一定要符合機關的會計原則呢?
: 2.在議價修訂後的經費明細表,得標單位是否應依照前項經費明細表來支列費用?
: 採購單位其實只要完成驗收,得標單位能夠順利交出成果
: 是不是根本不管對方是否依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去支列費用?
: 若是如此,這是不是也意味著議價後的經費明細只是採購單位需要給個交待而已
: 3.承上,這個情況對於得標單位是公部門或私部門,會不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我知道的情況是
: 採購資訊系統(勞務)時已知編列的經費,得標方不可能依照上面的價格來支列
: 但對於公部門得標,得標方會計會要求執行單位要依照當初議價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我想知道有沒有相關法條在規範得標方的經費使用問題
: 如果根本只要得標方可以交出採購方的需求,不須依當初議價後的經費明細表支列
: 公部門會計這樣的要求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依據?
: 就我的理解,應該只要符合單位的會計原則就可以了,不是這樣嗎?
: 以上三個問題,如果概念上有模糊煩請糾正
: 感謝
因為問了,大家似乎也不了解,所以寫信去問
回應如下
1.如屬個案履約管理事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2.如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依契約爭議處理約定辦理。
3.至機關辦理採購,其底價之訂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52條至第54條已有規定。
4.92年6月5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號令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十、決標程序(六)載明:「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
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5.台端如為機關人員,對於政府採購法疑義之處理屬公務作業,爾後請循
公文程序以機關名義處理。
結論:
- 採購法第46條底價要考量的內容,沒有一個標準的單價參考,最安全就
是用機關預算單價。另外,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考慮了會不會有
風險,最後會計還是要我們修;你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
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如果是調低,是否犯法? 那如果是考慮了廠商
的單價而調高,會不會有犯法的風險?
- 它仍然沒明確告訴我,受委辦單位是否須按照議價後的經費明細來執行
,經費明細是契約的一部分嗎? 或只要能如期繳出委辦需求內容,並驗
收通過就好? 相關的法條依據? 按第一點回應,若契約並不包含經費明
細,或內容並未提及經費明細,這意思是否就是不需要遵守當初議價的
經費明細來執行?
另外,只是額外的抱怨,沒有其他意思。
發文去問就好像說自家人壞話,還要講得好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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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6-02-03T10:52
at 2016-02-03T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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