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簡單問題一問 - 公職
By Una
at 2012-07-22T08:22
at 2012-07-22T08: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hoochen (美美)》之銘言:
: 個人拙見,有誤請高手指正
: ※ 引述《chein (千總)》之銘言: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某產銷班購買數台農業機械
: : 規定最多補助1/2,總金額200萬,補助金額100萬 達公告金額以上
: : 其計畫編列執行機關為A縣市政府
: : 惟本補助款係屬代收代付,非屬於納入預算
: : 先說明一點 產銷班非屬法人及團體
: : 農民團體為農會 產銷班為輔導單位(農會、公所、合作社)轄下組織
: : Q1 其金額達公告金額,是否需受政府機關監督(開、比、議、決、驗收)?
: 根據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所以本案適用採購法,且補助單位須監督,所以一切比照自己機關在辦標案時
: 該做什麼就做什麼。
前題已說明 產銷班非屬法人及團體
論其性質,比較像是個人至農民團體之間的單位
屬性較像是個人
法條前題在於 法人或團體
當然補助公文一定會要求是用採購法,問題是適法性的問題
倘產銷班不一採購法執行,似乎為有違反之情形
其問題點一
: : Q2 倘前題為是,其間監督單位為A縣市政府或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因問題沒有講得很清楚,是說預算編在市政府,然後市政府把錢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給
: 農委會?
: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監督機關為農委會,因為是他們補助產銷班的,
: 另外在代收代付的部分,因屬於委辦性質,所以市府還是要定時監督農委會
: (現在法條是規定每季要把憑證送回去一次)
說明意思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
計畫中 納A縣市政府為執行單位
惟 本經費並非縣市政府預算,僅為代收代付執行
現行操作核銷情形
係為縣市政府先初審查
影印一整份至農委會核銷
農委會同意始可代收代付(別問我為何代收代付是這樣,現行就是這樣)
因之前此形式有收過訴願案
計畫既不是縣市政府編
答辯書卻均由縣市政府回覆
反而編列預算單位完全沒事
所以我在想適法性的問題
雖計畫編 執行單位為縣市政府
但是不是應依採購法,倘仍須監督
應全權由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與地方政府無關?
: : Q3 因物價上漲,原總金額200萬,公告後210萬決標,仍維持100萬補助金額
: : 此等情形是否不受採購法第4條規範?
: 是否受第4條規範及採購級距這些在一開始就決定了,不會因為你最後決標價而改變
: 而且,如果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公告的預算金額為200萬,那自然不能以210萬決標
: 那是超預算 不可以,
: 所以前提是一開始公告預算就是210萬或更高,而且要確定有財源才能去公告。
這也說明一下
補助100萬是確定金額
為決標210萬後,仍維持補助100萬
即產銷班自行出110萬,配合款部分調高
因採購法第4條有所謂的一半規定
可否藉由此 規避所謂的政府機關監督呢?
--
. -------------- .
. ..... .....
Y . Y . * * .
.|/*^*\|.. \---/ 來釣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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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拙見,有誤請高手指正
: ※ 引述《chein (千總)》之銘言: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某產銷班購買數台農業機械
: : 規定最多補助1/2,總金額200萬,補助金額100萬 達公告金額以上
: : 其計畫編列執行機關為A縣市政府
: : 惟本補助款係屬代收代付,非屬於納入預算
: : 先說明一點 產銷班非屬法人及團體
: : 農民團體為農會 產銷班為輔導單位(農會、公所、合作社)轄下組織
: : Q1 其金額達公告金額,是否需受政府機關監督(開、比、議、決、驗收)?
: 根據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 所以本案適用採購法,且補助單位須監督,所以一切比照自己機關在辦標案時
: 該做什麼就做什麼。
前題已說明 產銷班非屬法人及團體
論其性質,比較像是個人至農民團體之間的單位
屬性較像是個人
法條前題在於 法人或團體
當然補助公文一定會要求是用採購法,問題是適法性的問題
倘產銷班不一採購法執行,似乎為有違反之情形
其問題點一
: : Q2 倘前題為是,其間監督單位為A縣市政府或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因問題沒有講得很清楚,是說預算編在市政府,然後市政府把錢以代收代付的方式給
: 農委會?
: 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監督機關為農委會,因為是他們補助產銷班的,
: 另外在代收代付的部分,因屬於委辦性質,所以市府還是要定時監督農委會
: (現在法條是規定每季要把憑證送回去一次)
說明意思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預算
計畫中 納A縣市政府為執行單位
惟 本經費並非縣市政府預算,僅為代收代付執行
現行操作核銷情形
係為縣市政府先初審查
影印一整份至農委會核銷
農委會同意始可代收代付(別問我為何代收代付是這樣,現行就是這樣)
因之前此形式有收過訴願案
計畫既不是縣市政府編
答辯書卻均由縣市政府回覆
反而編列預算單位完全沒事
所以我在想適法性的問題
雖計畫編 執行單位為縣市政府
但是不是應依採購法,倘仍須監督
應全權由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而與地方政府無關?
: : Q3 因物價上漲,原總金額200萬,公告後210萬決標,仍維持100萬補助金額
: : 此等情形是否不受採購法第4條規範?
: 是否受第4條規範及採購級距這些在一開始就決定了,不會因為你最後決標價而改變
: 而且,如果說這個案子一開始公告的預算金額為200萬,那自然不能以210萬決標
: 那是超預算 不可以,
: 所以前提是一開始公告預算就是210萬或更高,而且要確定有財源才能去公告。
這也說明一下
補助100萬是確定金額
為決標210萬後,仍維持補助100萬
即產銷班自行出110萬,配合款部分調高
因採購法第4條有所謂的一半規定
可否藉由此 規避所謂的政府機關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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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Y . * * .
.|/*^*\|.. \---/ 來釣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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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2-07-22T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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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2-07-23T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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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2-07-26T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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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2-07-26T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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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2-07-27T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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