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目前在承辦一件未達公告金額的財物採購。截標前2家廠商投標,開標後審
標結果1家未符規格為不合格標,僅1家價格標。2家廠商皆未到場。開價格後報價低於底
價。請問一下處理方式那種較為適當?
1.報價低於原先底價,決標予該廠商。
2.僅餘1間廠商,應根據廠商報價重訂底價做議價。廠商未到場以書面通知廠商減價。
由於採購法文中敘明一間廠商投標可當場改為議價,若為2間廠商投標似乎不太符合。請
問有相關函釋或案例可提供解決方向?謝謝各位先進。
--
標結果1家未符規格為不合格標,僅1家價格標。2家廠商皆未到場。開價格後報價低於底
價。請問一下處理方式那種較為適當?
1.報價低於原先底價,決標予該廠商。
2.僅餘1間廠商,應根據廠商報價重訂底價做議價。廠商未到場以書面通知廠商減價。
由於採購法文中敘明一間廠商投標可當場改為議價,若為2間廠商投標似乎不太符合。請
問有相關函釋或案例可提供解決方向?謝謝各位先進。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