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程序問題請益 - 考試
By Rebecca
at 2020-02-22T14:07
at 2020-02-22T14:0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perawu (opera)》之銘言:
: 想問板上的前輩們
: 發包的工程因「政府採購法」的第50條第2點
^^^^^
1項2款
: 終止決標。
^^^^^^^^沒有終止決標 這個名詞
只有 不決標予該廠商(50條第1項)
或是 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50條第2項)
: 後續程序要選擇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續辦,這個選擇應該是由需求單位決定,還是由採購單位做決定?
^^^^^^ ^^^^^
細58條第1項 1款 2款
: 感謝
您直接 引用細則58條 所以預設是 50條第2項 已經宣布決標 或簽訂契約了 才走這條
原則上...採購單位 是很隨意的...
因為不管選擇細58條 1款或2款 都符合採購法規定 ...
對採購單位來說 您選擇哪款就照哪款的程序來執行...
簽陳 也只要寫 1款2款 皆符合採購法 請需求單位視業務需要給機關首長裁量...
好心一點 最多說明一下 兩個程序辦理的差別罷了....XDD
需求單位 為主...
需求單位要考量的就多了...
1.(細58 1項1款)重行辦理招標比較快? 還是(2款)執行比較快?
2.重行招標...也就代表現在撤銷決標的這家還可以回來投標
其他家會沒意見嗎???
3.撤銷的決標價格都公開了...重行招標時 底價能不能高於此價格?
其他家還願不願意進來投標??
4.不撤銷...
...
反正 撤銷 不撤銷的優缺點有實質影響的是需求單位...
建議您 如果是需求單位 用請教的方式跟採購單位了解 細58條1項1款 2款
在這個案子 各有什麼優缺點....
再結合需求單位 對這個案子的需求特性來判斷 ...
而這跟個案性質太相關 所以您問
也只會 跟您說 細則58條 1項 1款 2款 都合法
剩下的只是誰來裁量...?
而 採購單位 本就可以不對"實質"裁量...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2項)
PS.跟採購單位吵什麼是"實質"沒意義...因為還有 主/會計 有關單位會被拉起來混戰
我想沒人想玩這種混戰
這樣說 您應該明白該怎麼"拉"採購單位背書.而不是"推"採購單位寫書...
而且 通常來說 採購單位 相對 主/會計 有關單位 是比較能討論的吧。
也就是說 其實過了採購單位 還有監辦單位要說服呢...
您不用期待 採購單位 會為不是自己的業務(績) 出死力去說服...
所以...
需求單位 想辦法做出符合自己的裁量 比較重要...
採購法 真的適合每個公務員都去上上...
因為何處不採購...???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
: 想問板上的前輩們
: 發包的工程因「政府採購法」的第50條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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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2款
: 終止決標。
^^^^^^^^沒有終止決標 這個名詞
只有 不決標予該廠商(50條第1項)
或是 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50條第2項)
: 後續程序要選擇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的第一項還是第二項續辦,這個選擇應該是由需求單位決定,還是由採購單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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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58條第1項 1款 2款
: 感謝
您直接 引用細則58條 所以預設是 50條第2項 已經宣布決標 或簽訂契約了 才走這條
原則上...採購單位 是很隨意的...
因為不管選擇細58條 1款或2款 都符合採購法規定 ...
對採購單位來說 您選擇哪款就照哪款的程序來執行...
簽陳 也只要寫 1款2款 皆符合採購法 請需求單位視業務需要給機關首長裁量...
好心一點 最多說明一下 兩個程序辦理的差別罷了....XDD
需求單位 為主...
需求單位要考量的就多了...
1.(細58 1項1款)重行辦理招標比較快? 還是(2款)執行比較快?
2.重行招標...也就代表現在撤銷決標的這家還可以回來投標
其他家會沒意見嗎???
3.撤銷的決標價格都公開了...重行招標時 底價能不能高於此價格?
其他家還願不願意進來投標??
4.不撤銷...
...
反正 撤銷 不撤銷的優缺點有實質影響的是需求單位...
建議您 如果是需求單位 用請教的方式跟採購單位了解 細58條1項1款 2款
在這個案子 各有什麼優缺點....
再結合需求單位 對這個案子的需求特性來判斷 ...
而這跟個案性質太相關 所以您問
也只會 跟您說 細則58條 1項 1款 2款 都合法
剩下的只是誰來裁量...?
而 採購單位 本就可以不對"實質"裁量...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2項)
PS.跟採購單位吵什麼是"實質"沒意義...因為還有 主/會計 有關單位會被拉起來混戰
我想沒人想玩這種混戰
這樣說 您應該明白該怎麼"拉"採購單位背書.而不是"推"採購單位寫書...
而且 通常來說 採購單位 相對 主/會計 有關單位 是比較能討論的吧。
也就是說 其實過了採購單位 還有監辦單位要說服呢...
您不用期待 採購單位 會為不是自己的業務(績) 出死力去說服...
所以...
需求單位 想辦法做出符合自己的裁量 比較重要...
採購法 真的適合每個公務員都去上上...
因為何處不採購...???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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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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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20-02-26T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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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3-02T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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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3-03T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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