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鄉長被解雇 4工友提告勝訴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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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便請教各位大大
: 如果對機關不滿
: 不是要先訴願
: 訴願不成才到行政法院提訴訟
: 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嗎
: 可以覺得訴願應該沒用
: 多此一舉
: 直接就到法院告它嗎
: 另外詢問一下
: 訴願是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提訴願
: 還是直接向行政院提訴願
: 一般二級行政機關哪個單位在受理訴願的事情
: 行政法院在哪裡
: 台北以外的縣市有行政法院嗎

1.各機關組織編制內工友其權利義務準用正職職員,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4項

2.第1點既有公法上權利義務,管轄權原則上由行政法院管轄,合先敘明。

3.確認訴訟不用經過訴願程序可逕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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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03-09
你講的 應該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4項吧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03-13
錯了 該條講的僱用 前提是須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
Sarah avatarSarah2011-03-13
工友並沒與機關成立 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所以並不適用
Donna avatarDonna2011-03-16
本案例中地方法院顯然採此見解 所以才會由地方法院審理
Hardy avatarHardy2011-03-16
新聞不是都寫明了是打"確認民事僱傭關係"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