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問題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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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被選入年度重要裁判
每個程序的日期都有記載
債務人也順利解套
請參考 覺得不合用就算了
但我個人認為這是成本最低 速度最快的方式
5月31日聲請更正 6月7日就撤銷確定證明書
6月9日裁定更正 6月14日送達
6月15日異議
債權人針對6月7日撤銷裁定抗告也沒用
執行名義已經不存在了 這樣打強執12條聲明異議比較釜底抽薪

您可以不接受這個建議,就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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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一號
  再 抗告 人 甲○○
            (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乙○○等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六三0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
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依此規定,送達文書以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必已依法送達於上開處所
而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始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
人或受僱人,倘未依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
業所,而將文書付與他人代收者,不生送達之效力。且此所稱同
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一處共同生活者而言。又依一定
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
所於該地,為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
之設定,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
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而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
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
並非為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故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
為當然之住所。本件再抗告人先後向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
蘭地院)聲請對相對人乙○○、丙○○○核發支付命令(原法院
九十二年度羅促字第八六三七、一五二九三號),均於聲請狀上
記載相對人之住所為:「宜蘭縣羅東鎮北投巷十七之四號」。宜
蘭地院分別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同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核發支付命令,並依上址向相對人送達,由其子陳明長
分別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相對人之同居
人身分代為收受,並分別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九十三年一月二
十七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予再抗告人。嗣相對人於九十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具狀以其姓名及住所部分記載有誤,送達不合法
為由,向宜蘭地院聲請裁定更正並重新送達,經該院書記官於九
十三年六月七日撤銷上開確定證明書,該院並於同年六月九日裁
定更正上開支付命令,該更正裁定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送達
相對人,相對人即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再抗告人對該院書記官撤銷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處分,
聲明異議,宜蘭地院駁回其聲明異議,再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
抗告,原法院以:上開支付命令核發時,相對人之住所為:「宜
蘭縣羅東鎮○○街二0六號」(門牌改編前為宜蘭縣羅東鎮北投
巷十七之三號),相對人之子陳明長之住所為「宜蘭縣羅東鎮○
○街二0二號」(門牌改編前為宜蘭縣羅東鎮北投巷十七之四號
),顯見上開支付命令並未向相對人之住所為送達。且該院履勘
現場結果:宜蘭縣羅東鎮○○街二0二號及二0六號房屋係雙併
之二層樓房別墅,互為左右共用同一停車場,廚房後方有空地相
連,屋頂亦相通,惟一、二樓部分建物內部並未相通。證人李智
雄(即管區警員)亦證稱:「(上開二0二號及二0六號房屋)
以前門牌號碼為北投巷,後來門牌整編,房屋的位置以前都是這
樣」等語,可見相對人之住所與其子陳明長之住所雖相毗鄰,但
分別為獨立建物,相對人乙○○陳稱:「我根本沒有住在二0六
號,我實際上是住在羅東鎮○○街二四號,我太太丙○○○是住
在二0六號沒有錯,我因為和他人同居,所以沒有和我太太住在
一起」等語,足證相對人主張並未與其子陳明長同居一處。相對
人之子陳明長證稱:「(上開支付命令)收到我就丟到旁邊,並
沒有告知二位(即相對人),告知法院有送達文件」,「我怕他
們知道,我就沒有說,而我沒有詳細看內容」等語,再抗告人復
未舉證證明陳明長於代為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後確有轉交相對人之
事實,則陳明長既非相對人之同居人,其以相對人同居人身分代
相對人收受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後復未轉交予相對人,自不生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補充送達之效力。宜蘭地院於九
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始將上開支付命令之更正裁定送達相對人,相
對人於翌日即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自尚未確
定,該院書記官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自有違誤,嗣後為
撤銷該確定證明書之處分,即無不合,原法院因而維持第一審所
為駁回再抗告人之異議,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
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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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1-01-31
非常感謝^^
Yuri avatarYuri2011-02-02
大推
Andy avatarAndy2011-02-05
這跟直接聲明異議比實務上會比較快嗎?應該一樣都得提出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1-02-08
戶籍地址非住所的證明~聲請更正會比較快的原因在哪呢?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02-10
另外如果裁定撤銷了應該還是一樣得憑更正裁定去依強執12
Erin avatarErin2011-02-13
聲明異議對吧?如果是的話我覺得還是直接聲明異議並依13條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2-16
聲請停止比較好 在案件已經進入強執程序的情況下~~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2-18
各個不同程序相互間沒有排斥,可以同時進行.
Lucy avatarLucy2011-02-21
哪個快應該是看證據釋明的程度和法官大人的積案量0.0"
Joseph avatarJoseph2011-02-24
而且兩個都一樣會有法院認為已合法送達的不幸狀況發生Orz
Ethan avatarEthan2011-02-27
不過如果先聲請更正被駁回,我看是很難讓執行法院有相反的
Andrew avatarAndrew2011-03-01
判斷,反之先異議被駁回的話個人以為或許比較樂觀@@?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03-04
我在原po中推文有說 任何一個事務所都會同時並進 只
Damian avatarDamian2011-03-07
要不必繳交過多的裁判費 這些途徑每個都值得去試 即
使照這個途徑去做 還是要用相同的理由去聲明異議 同
Rachel avatarRachel2011-03-09
時也要聲請停止執行(最難的其實是這個)總之 一個也
不能少
Edwina avatarEdwina2011-03-12
程序的進行中本來就是隨時可以陳報的 任何一個地方有
Emily avatarEmily2011-03-15
進展 都要去陳報 一邊聲明異議 一邊聲請更正撤銷確定
Callum avatarCallum2011-03-17
證明 一旦後者有結果 就馬上陳報執行法院 執行程序本
James avatarJames2011-03-20
來就是跟時間賽跑 沒有等這個等那個的 得萬箭齊發
Ursula avatarUrsula2011-03-23
執行法院有時盧起來 吵也沒用 特別是對異議的裁定
Dinah avatarDinah2011-03-25
如果真的對未合法送達有相當把握 不妨在聲明異議的時
Freda avatarFreda2011-03-28
候在狀紙裡就寫出來 已聲請更正 不寫白不寫
Hedy avatarHedy2011-03-31
何況執行法院也無權撤銷形式上已確定的支付命令
Olive avatarOlive2011-04-03
即使是異議成功 債權人也一定會抗告的 最後重點還是
Andy avatarAndy2011-04-05
在那個支付命令上頭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04-08
前面已經引過判例了啊,81台抗114,根本沒有撤銷不撤銷的問
Doris avatarDoris2011-04-11
題,支付命令的確定力並不是從確定證明書來的,若確未合法送
Elma avatarElma2011-04-13
81台抗114是說 執行法院對已否確定 仍得予以審查 不
受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但耐人尋味的就是「得」字
Gary avatarGary2011-04-16
達,根本不會發生521I的確定力,確定證明書只是表示該支付命
Madame avatarMadame2011-04-19
令經合法送達未於不變期間異議之公文書,拘束力是從法條來
George avatarGeorge2011-04-21
執行法院如果很勤快 當然我們要拍拍手 如果不呢?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04-24
的.又那個"得"字一點問題都沒有,因為這會有執行法院可否就
實質審理的老問題0.0"
Freda avatarFreda2011-04-27
執行法院快不快我不知道,但我不是反對萬箭齊發的那個人:)
Joe avatarJoe2011-04-30
81台抗的判例 重點在支持執行法院得就執行名義確定與
Tracy avatarTracy2011-05-02
否做實質審查 但執行法院是否願意這麼做 是現實問題
Puput avatarPuput2011-05-05
看判決內容就知道最高法院要講什麼,原判決係「執行法院對
於執行名義之要件,僅有形式審查權,不得就執行名義之內容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5-08
及已否確定等要件為實質上之審查。」而最高法院以「執行法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1-05-10
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一句話就
ko掉了,後面引到判例要旨的那段只是強調執行法院不受拘束
Iris avatarIris2011-05-13
而已,執行法院本來就「應」對執行名義之成立為實質審查.
當然,現實上多到爆的執行案件,執行法院會怎麼做可以存疑就
是.
Eartha avatarEartha2011-05-16
對不起 我沒在判例中看到「應」字 如果最高法院這樣
寫 恐怕會把執行法院操死 畢竟支付命令並不是執行法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05-18
院發的 很有良心的執行法院或許可以審查 但不能撤銷
Ingrid avatarIngrid2011-05-21
就像E大說的 不反對萬箭齊發 一個負責的律師應該不以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05-24
在執行法院擋住為滿足 而留著未合法送達的支付命令讓
Eartha avatarEartha2011-05-26
它又去別的執行法院去做怪 假設債務人在數地均有財產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1-05-29
抱歉 看到那個「應」字了XD
Lauren avatarLauren2011-06-01
感謝樓上各位前輩提供的意見。在此報告目前的狀況:這二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6-04
天我已先後丟了執行聲明異議狀、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狀、債
Sandy avatarSandy2011-06-06
務人異議之訴狀、聲請停止執行狀,並且把上面大大提到的
Puput avatarPuput2011-06-09
那幾個判例都附進去了,有沒有效果年後就知道了。現在只
Carol avatarCarol2011-06-12
希望還剩二個工作天的情況下,執行法院不要太勤勞逕發換
Damian avatarDamian2011-06-14
價命令。不過當事人是說也有心理準備了,如果這一階段阻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6-17
擋不成,再來就是準備對對造財產假扣押並進而提起訴訟,
Rae avatarRae2011-06-20
只是我覺得還是會很有問題唉...。總之,再次感謝各位。
Ethan avatarEthan2011-06-22
你老闆一定會對你另眼相看的
Daniel avatarDaniel2011-06-25
問個蠢問題(不考慮緩不濟急),可否提確認送達無效(不合法)
之訴??= =?有人這樣打過嗎?
Selena avatarSelena2011-06-28
這看起來是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既然可以直接對本債權提
Kama avatarKama2011-07-01
起消極確認之訴,確認送達無效之訴,依民訴247條2項,訴不合
Joe avatarJoe2011-07-03
法,應以民訴249條1項6款裁定駁回.
Rachel avatarRachel2011-07-06
所以這樣推敲起來似乎是不可以這樣提@@a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1-07-09
確認送達無效之訴與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舉証責任不同,前者可能
比較容易,對法院訴訟進行也較債權訴訟簡便,再說送達無效
Callum avatarCallum2011-07-11
一但勝訴,也是個無效的執名,真的是無實益而駁回嗎?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7-14
247條第2項沒有寫到什麼實益不實益,它只寫「前項確認法律
Ethan avatarEthan2011-07-17
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所以我寫了一個"他訴訟",您推文也承認這是一個"他訴訟".
Elma avatarElma2011-07-19
可是我的問題是,該項基礎事實(送達合法)vs債權根本是兩件
Hardy avatarHardy2011-07-22
訴訟,似乎沒有必先提起債權存否之訴的邏輯上必然?0_o?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1-07-25
你如果舉給付價金vs確認價金債權存在的話我無疑問.但跟我的
Ethan avatarEthan2011-07-27
問題好像沒有實體法上的關係?真是感謝你的意見。
Iris avatarIris2011-07-30
1. 您不爭執送達合法與否為事實問題;2.基於民事訴訟法247
Yedda avatarYedda2011-08-02
條修法理由,所謂事實限於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送達合法與否
Agnes avatarAgnes2011-08-05
係該確定債權債務關係受肯認之基礎事實. 是該項債權債務法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08-07
律關係之不安定既已得藉由消極確認之訴加以除去,單就送達
合法與否逕提確認之訴自屬違背247條第2項之要求.
Madame avatarMadame2011-08-10
您的提問本來就是程序的進行方式,我不是很明白為什麼實體
法的關聯何在.本來這個可提起"他訴"的他訴就很容易長得不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1-08-13
太像,最常見的如股東會決議無效與基於無效股東會而發生之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1-08-16
法律關係不成立,後者有提起之可能時,前者就失其必要了.
Poppy avatarPoppy2011-08-18
可能是我認為執名是因為合法送達而存在得執行而不等於有債
Oliver avatarOliver2011-08-21
權現實上存在所以認為是兩碼子事。因為執行力是來自於一個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8-24
非訟程序中的合法送達未於期限內異議的結果,不是因為審理債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8-26
權是否存在為根基,才有上面的疑問,感謝你的討論。
Steve avatarSteve2011-08-29
不過支付命令並非只有執行力,他是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Susan avatarSusan2011-09-01
而且我還是不能理解超出了本債權之外,該有確定判決效力之
支付命令的送達是作為何「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
Lydia avatarLydia2011-09-03
又,確定力的來源多少會鑽進邱公公的異想世界;而且因為這個
確定力會產生一種詐害債權的方式即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使債
Elvira avatarElvira2011-09-06
權人取得不存在之債權,為此有99年第6次民庭決議,其它債權
Hedy avatarHedy2011-09-09
人不得代位異議;救濟途逕只剩下第三人撤銷訴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