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可以選擇在原機關參加健保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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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弄這個弄到一整個冏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第十六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
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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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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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今天某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可以選擇在留職停薪期間內,
繼續在原機關加入健保

而在這段期間, 機關不必付給健保局 機關原來負擔的錢.

也因為機關不必另外出某甲的健保錢, 所以才能夠鼓勵機關有意願准大家請育嬰
留職停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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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士中他認為「沒去過拉斯維加斯的軍公教人員,恐怕很難找」
若說那是不正當場所,恐怕有爭議。

(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二十七日電) 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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