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法通過 兼顧興利與 - 公職
By Rebecca
at 2019-05-03T16:26
at 2019-05-03T16:26
Table of Contents
增修條文
第4條,新增第二項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
法,由文化部定之。
評:對象只限定補助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而已。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要照採購法規定
第11-1條(新增)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
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
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參考子法: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評:這條理論上只有巨額工程採購才會動用。
第15條,第二項修正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評:
修到與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一致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刪除旋轉門條款,這次沒有通過
刪除第四項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第17條,新增第四項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
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電子採購網上有選項說國安情勢有關的可以不走GPA,這次列入法律裡面
第22條第1項修正
第9款,新增社福服務
第12款,對象新增庇護工場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可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第二項配合第三項修正
第三項:社福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由工程會會同中央主管事業機關訂之
第25條,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為公平交易法15條1項。
第26-1條 新增條文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
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評:這條文頗怪
第30條,第1項1款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評:原則的話,就是在簽呈或機關作業內規增加收取的說明而已。
要看電子採購網會怎麼改。
第30條文字修正:無記名政府公債→政府公債。其他文字修改
第31條
第二項
增加押標金不予發環得情事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刪除掉"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這是立法院立法過程中新增的條文)
新增3-6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
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
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評:追繳押標金的程序與限制明文化
第50條第1項,條文修正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第52條原第2項,也就是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限制刪除。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原第3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
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評:除了增加社福跟文創外,改為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這樣說得好像準用最有利標不是政策需要的樣子
第59條,刪除原第一項及第四項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
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原第二項扣款修正: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
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這條對機關算比較大的鬆綁,但我不覺得有機關依照原來的第一項直接砍價格。
第63條,第二項更改為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評:要看契約範本的修正狀況
第70-1條 新增條文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
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配合職安法規新增的條文。
第76條,新增第四項(押標金不予發還申訴不受級距限制。)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第85條,第一項修正(說明審議結論對機關效力)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
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訴。
第93條,新增第二項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個也有子法,屬條文的補充
第94條,刪除17人上限的限制,並且明定: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對機關限制很大。挑評委要傷腦筋了
第95條,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一定金額以上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判定以及程序。
新增判定條件: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新增第3、4項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
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除了廠商書面說明的機會,也規定機關可進行求償
評:原來的行政院草案包含違反職安規定致發生職災,可以判定拒絕往來廠商1年。
立法院刪掉了。
第103條,追加拒絕往來期間的級距級距
101條1項 1-5款、15款、6款判有期徒刑:3年
13-14款、6款判拘役、罰金、緩刑:1年
7-12款:通知日前5年內未被刊登:3個月
刊登1次:6個月
刊登2次以上:1年。
另外行政院草案中,47條第一項的"得不訂底價"改為"不訂底價為原則"
但立法院沒有接受,這條還是得不訂底價,但應該沒什麼問題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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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新增第二項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
法,由文化部定之。
評:對象只限定補助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而已。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要照採購法規定
第11-1條(新增)
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
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機關辦理第一項以外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
要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組成、任務、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參考子法: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評:這條理論上只有巨額工程採購才會動用。
第15條,第二項修正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
利益時,應行迴避。
評:
修到與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一致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刪除旋轉門條款,這次沒有通過
刪除第四項 採購之承辦、監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第17條,新增第四項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有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
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電子採購網上有選項說國安情勢有關的可以不走GPA,這次列入法律裡面
第22條第1項修正
第9款,新增社福服務
第12款,對象新增庇護工場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可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第二項配合第三項修正
第三項:社福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
由工程會會同中央主管事業機關訂之
第25條,配合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為公平交易法15條1項。
第26-1條 新增條文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依前條規定擬
定技術規格,及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
前項增加計畫經費或技術服務費用者,於擬定規格或措施時應併入計畫報核編列預算。
評:這條文頗怪
第30條,第1項1款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評:原則的話,就是在簽呈或機關作業內規增加收取的說明而已。
要看電子採購網會怎麼改。
第30條文字修正:無記名政府公債→政府公債。其他文字修改
第31條
第二項
增加押標金不予發環得情事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刪除掉"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這是立法院立法過程中新增的條文)
新增3-6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
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
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評:追繳押標金的程序與限制明文化
第50條第1項,條文修正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第52條原第2項,也就是最有利標決標方式的限制刪除。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原第3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
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評:除了增加社福跟文創外,改為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這樣說得好像準用最有利標不是政策需要的樣子
第59條,刪除原第一項及第四項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
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
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原第二項扣款修正: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
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這條對機關算比較大的鬆綁,但我不覺得有機關依照原來的第一項直接砍價格。
第63條,第二項更改為
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評:要看契約範本的修正狀況
第70-1條 新增條文
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
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廠商施工場所依法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
配合職安法規新增的條文。
第76條,新增第四項(押標金不予發還申訴不受級距限制。)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第85條,第一項修正(說明審議結論對機關效力)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
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訴。
第93條,新增第二項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個也有子法,屬條文的補充
第94條,刪除17人上限的限制,並且明定: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對機關限制很大。挑評委要傷腦筋了
第95條,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應由專業人員為之。一定金額以上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1條,拒絕往來廠商判定以及程序。
新增判定條件: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新增第3、4項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
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除了廠商書面說明的機會,也規定機關可進行求償
評:原來的行政院草案包含違反職安規定致發生職災,可以判定拒絕往來廠商1年。
立法院刪掉了。
第103條,追加拒絕往來期間的級距級距
101條1項 1-5款、15款、6款判有期徒刑:3年
13-14款、6款判拘役、罰金、緩刑:1年
7-12款:通知日前5年內未被刊登:3個月
刊登1次:6個月
刊登2次以上:1年。
另外行政院草案中,47條第一項的"得不訂底價"改為"不訂底價為原則"
但立法院沒有接受,這條還是得不訂底價,但應該沒什麼問題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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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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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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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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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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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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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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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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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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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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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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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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