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一間新創的小公司
最近來了個新人,英文還不錯,所以還沒滿三個月,就被派到美國出差
出差的內容大概是商業展覽那種,在攤位介紹公司等等
前幾天總經理突然宣布這次去美國的出差,視同教育訓練,兩年內離職的話要依比例繳回旅費與出差費。
可憐的新人當場傻眼,想推掉也沒辦法,下禮拜就要出發,機票旅館也都訂了。
有查過勞基法,確實員工被派遣去取得資格、證照或是修習技能等,勞資雙方可協定離職時,教育訓練金的賠償比例。
但是派到國外出差也算教育訓練嗎?還是公司可以自定義教育訓練?總經理的理由是,這次參展是讓你們出去學習經驗的。
這根本變相綁約兩年,法律上公司真的站的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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