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法制處請進 - 公職
By Eartha
at 2019-12-06T18:02
at 2019-12-06T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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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標題請教人事前輩
如果特考綁約尚未綁滿(差幾個月),
但有些外補職缺之資格條件內並未註明需無特
考綁約限制,且該職缺所要求之其它條件皆符
合要求,那這樣是否可以投該職缺?若投了會
在資格篩選被視為資格不符嗎?再者,如果
(只是假設)順利錄取該職缺(有可能
嗎?),又會在哪個階段被卡住呢?謝謝回
答。(手機發文排版請見諒)
※ 引述《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之銘言:
: 請教一下教育部法制處的長官們
: 一次開缺徵6個人, 1個科員, 5個專員
: 資格超級寬, 沒什麼限制,
: 連我們家那個洗了進修部法律系, 行政程序法還是都不懂的阿狗兄都可以報專員了
: 你們是發生什麼事了?
: ============================================================================
==
: 科員
: >徵才機關:教育部
: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系:法制
: >名額:1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108/12/02~108/12/16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 二、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
任
: 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
事
: 項。
: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11樓 法制處
: ============================================================================
==
: 專員
: >徵才機關:教育部
: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 >官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職系:法制
: >名額:5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108/12/02~108/12/16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 二、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 三、具有辦理法制工作或訴願案件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
事
: 項。
: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11樓 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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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考綁約尚未綁滿(差幾個月),
但有些外補職缺之資格條件內並未註明需無特
考綁約限制,且該職缺所要求之其它條件皆符
合要求,那這樣是否可以投該職缺?若投了會
在資格篩選被視為資格不符嗎?再者,如果
(只是假設)順利錄取該職缺(有可能
嗎?),又會在哪個階段被卡住呢?謝謝回
答。(手機發文排版請見諒)
※ 引述《grioo (鍵盤公職補習班班主任)》之銘言:
: 請教一下教育部法制處的長官們
: 一次開缺徵6個人, 1個科員, 5個專員
: 資格超級寬, 沒什麼限制,
: 連我們家那個洗了進修部法律系, 行政程序法還是都不懂的阿狗兄都可以報專員了
: 你們是發生什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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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員
: >徵才機關:教育部
: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 >官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系:法制
: >名額:1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108/12/02~108/12/16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 二、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
任
: 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
事
: 項。
: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11樓 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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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
: >徵才機關:教育部
: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 >官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職系:法制
: >名額:5
: >性別:不拘
: >工作地點: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108/12/02~108/12/16
: >資格條件:
: 一、公私立大學法律系(所)畢業。
: 二、高考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備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 三、具有辦理法制工作或訴願案件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法規審查與本部業務單位、所屬機關(構)法令解釋疑義會簽函詢及法規研議
事
: 項。
: 二、辦理訴願及教師申訴相關業務。
: 三、辦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 四、辦理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11樓 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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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9-12-06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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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9-12-06T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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