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的休息日加班費 - 加班
By Una
at 2016-12-24T16:15
at 2016-12-24T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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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像四休二話,都會有一例假日
這裏有解釋
http://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0066639
1. 要看你是休息日或非休息日,休息日出勤成本極高,是加倍的1000->2584
(所以某些行業會用直接加人的方式)
2. 7天中你一定要有一天例假
3. 若是輪班12小時話,平日也是增加的,但這倍數未來會漸往上調整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就是原po的1.33,1.66
==>未來,公司會不想讓你加班,讓勞工每周工時在40小時
就慢慢汱除些競爭力不足不適合的產業及公司
※ 引述《pchion2013 (你好有事ㄇ)》之銘言:
: 剛剛看戀人的加班費算法,似乎人資認為過去的加班費跟新制的沒有差別
: 一樣都是前兩小時1+1.33 後面1+1.66
: 而 前面的1就是本薪(已含在月薪裡面那種)
: 並提及戀人本身加班費計算已經優於勞基法
: 前一篇推文的大大們說的2.33=1+1.33
: 假設薪水36000 時薪150的狀況下
: 禮拜六加班費前兩小時
: 以推文大大們的算法應是150*2.33=349.5
: 以人資算法是150*1.33=199.5 、其中150*1本身已含在本薪裡面
: 這樣的算法究竟誰對呢QQ
: 看起來戀人公司方在這次調整中佔盡好處了
: ※ 引述《azlbf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之銘言:
: : 完整條文在下面,我朋友的公司表示提早生效。
: : 然後因為是固定週六加半天(8-12)
: : 所以告知12月薪資狀況如下(每個月18-18號)
: : 本薪38509
: : 伙食費2500
: : 職務加給16000
: : 輪班加給(常日津貼)500
: : ---以上為底薪----
: : 全勤獎金1500
: : 配合加班獎金2000
: : 績效獎金1950
: : ------以上獎金 也就是加班費不計入--
: : 平日加班6.5HR 基數(240元)x6.5x2
: : 休息日加班-第一階-10hr 基數x10x0.33
: : 休息日加班-第二階-10HR 基數x10x0.66
: : ----
: : 對我朋友來說,週六加班費是多出來的
: : 但是計算方法跟他想的不同
: : 公司說。 1.33跟1.66的「1」本來就有給薪水
: : 我朋友說勞基法是說額外給
: : 總務就一直跳針
: : 想請問哪種算法合理?
: : 相關說明:
: :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 二、平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
: : 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 :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 : 三、休息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 : 班費,其標準為:
: :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
: : 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
: : 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
: : 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 :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 五、例假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
: : 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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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有解釋
http://wealth.businessweekly.com.tw/GArticle.aspx?id=ARTL000066639
1. 要看你是休息日或非休息日,休息日出勤成本極高,是加倍的1000->2584
(所以某些行業會用直接加人的方式)
2. 7天中你一定要有一天例假
3. 若是輪班12小時話,平日也是增加的,但這倍數未來會漸往上調整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就是原po的1.33,1.66
==>未來,公司會不想讓你加班,讓勞工每周工時在40小時
就慢慢汱除些競爭力不足不適合的產業及公司
※ 引述《pchion2013 (你好有事ㄇ)》之銘言:
: 剛剛看戀人的加班費算法,似乎人資認為過去的加班費跟新制的沒有差別
: 一樣都是前兩小時1+1.33 後面1+1.66
: 而 前面的1就是本薪(已含在月薪裡面那種)
: 並提及戀人本身加班費計算已經優於勞基法
: 前一篇推文的大大們說的2.33=1+1.33
: 假設薪水36000 時薪150的狀況下
: 禮拜六加班費前兩小時
: 以推文大大們的算法應是150*2.33=349.5
: 以人資算法是150*1.33=199.5 、其中150*1本身已含在本薪裡面
: 這樣的算法究竟誰對呢QQ
: 看起來戀人公司方在這次調整中佔盡好處了
: ※ 引述《azlbf (上邪!我欲與君相知)》之銘言:
: : 完整條文在下面,我朋友的公司表示提早生效。
: : 然後因為是固定週六加半天(8-12)
: : 所以告知12月薪資狀況如下(每個月18-18號)
: : 本薪38509
: : 伙食費2500
: : 職務加給16000
: : 輪班加給(常日津貼)500
: : ---以上為底薪----
: : 全勤獎金1500
: : 配合加班獎金2000
: : 績效獎金1950
: : ------以上獎金 也就是加班費不計入--
: : 平日加班6.5HR 基數(240元)x6.5x2
: : 休息日加班-第一階-10hr 基數x10x0.33
: : 休息日加班-第二階-10HR 基數x10x0.66
: : ----
: : 對我朋友來說,週六加班費是多出來的
: : 但是計算方法跟他想的不同
: : 公司說。 1.33跟1.66的「1」本來就有給薪水
: : 我朋友說勞基法是說額外給
: : 總務就一直跳針
: : 想請問哪種算法合理?
: : 相關說明:
: : 一、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 二、平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
: : 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 :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 : 三、休息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
: : 班費,其標準為:
: :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
: : 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 :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
: : 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
: : 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 :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 五、例假日加班費:
: :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
: : 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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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6-12-27T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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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6-12-29T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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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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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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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7-01-02T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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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7-01-06T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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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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