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資遣費 - 人資

Table of Contents



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平均薪資 / 365天 x 在職天數 x 1/2

請教
1.未滿一年不是按比例嗎?最後為何還要除2呢?
2.未滿1個月以一個月計,如220天是以8個月計嗎?

謝謝指教!

--

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3-04-26
新制人員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舊制才依勞基法
Yuri avatarYuri2013-04-28
剛好一年被資遣是半個月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