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ana333bpp (ira333)》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新北市偏遠區公所~長官要的小額採購~= =
: 時間: Thu Mar 12 20:59:29 2015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804 心有戚戚焉~
:
: 對於考上公務員這件事原本是開心的,可是自從XX區公所長官對於本人拒絕
: 選擇他挑選的廠商,而是以最低價廠商為簽約廠商後,總是不斷找麻煩,對於
: 這種情況究竟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不過應該是很難舉證他跟廠商間的交流了~
:
: 只是沒想到~經費這麼少的地方還能搞出這麼多的麻煩事~
首先
小額採購是依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
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依據採購法18條"沒有公告程序"(是"逕洽")...本身屬於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所以根本沒必要去進行採購法規定需經公告程序後辦理的
"開標 比議(減)價 決標" 這些採購程序...
(而是適用民法 契約成立的方式 雙方合議)
自然也不存在決標原則(最低標 最有利標...等等)的選擇!!!
PS.三家比價 <--根本是陋習 自找麻煩!!!
而且依您所述小額採購的"詢價"也非公告程序下進行的...
因此您詢出來的最低價
不代表市場最低價喔!!!購買的廠商也不具法定"最低標決標原則"得標廠商資格
依您邏輯
今天要搞您...很簡單 我去找一家您沒詢到的廠商 去檢調那說您買貴了...
試問 您還能用最低標決標原則作為回答嗎? 根本不行 因為 沒公告程序阿!!!
您能回答的只能說 您詢價了幾家 買的這家沒背離市場行情!!!
重點在這!!! 沒"公告程序"...所以您詢到的價 只是參考
不具備公告後 開比議決 的最低標得標廠商法定效力
PS.經公告後未投標廠商不能說自己比較便宜...而告機關
PS.就像共契有公告程序 所以您跟共契(未達大量採購)買貴了
檢調不會辦您 買貴圖利...
有這個觀念 以後
再來才是實務上的操作方式
如果 首長指定的廠商 報價沒有背離市場行情太多...
承辦人當然可以考慮...配不配合...
當然背離市場行情太多要適當的提醒長官
--->這狀況下 首長會讓步並且會轉移壓力給他指定的廠商...
--->但您只以詢到最低價廠商這個理由...只是找麻煩
一般來說
不管是長官 承辦人 包括您做久了 都會有所謂的口袋名單
(也就是 願意配合機關條件的廠商)
而且廠商遇到新手承辦 最喜歡用低價去攪...
攪亂了...吃虧的也許還是承辦...
口袋名單 被趕走了以後...這次得標的廠商不見得願意繼續配合...
反正 不背離市場行情原則下 配不配合長官指定廠商 是有彈性的
當然長官的口袋名單 可能簽扯 地方 政治 派系 私人關係...
重點是您一定拿不出實質證據阿~~~
(所以長官正不正派 其實也可從他口袋廠商的屬性 判斷...)
只要記住一個原則 "不背離市場行情"
您買貴一點點 都很好自圓其說
EX 配合急需 贈送保固 或是 贈送舊機維修...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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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請益] 新北市偏遠區公所~長官要的小額採購~= =
: 時間: Thu Mar 12 20:59: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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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1804 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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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考上公務員這件事原本是開心的,可是自從XX區公所長官對於本人拒絕
: 選擇他挑選的廠商,而是以最低價廠商為簽約廠商後,總是不斷找麻煩,對於
: 這種情況究竟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不過應該是很難舉證他跟廠商間的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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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沒想到~經費這麼少的地方還能搞出這麼多的麻煩事~
首先
小額採購是依據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
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依據採購法18條"沒有公告程序"(是"逕洽")...本身屬於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
所以根本沒必要去進行採購法規定需經公告程序後辦理的
"開標 比議(減)價 決標" 這些採購程序...
(而是適用民法 契約成立的方式 雙方合議)
自然也不存在決標原則(最低標 最有利標...等等)的選擇!!!
PS.三家比價 <--根本是陋習 自找麻煩!!!
而且依您所述小額採購的"詢價"也非公告程序下進行的...
因此您詢出來的最低價
不代表市場最低價喔!!!購買的廠商也不具法定"最低標決標原則"得標廠商資格
依您邏輯
今天要搞您...很簡單 我去找一家您沒詢到的廠商 去檢調那說您買貴了...
試問 您還能用最低標決標原則作為回答嗎? 根本不行 因為 沒公告程序阿!!!
您能回答的只能說 您詢價了幾家 買的這家沒背離市場行情!!!
重點在這!!! 沒"公告程序"...所以您詢到的價 只是參考
不具備公告後 開比議決 的最低標得標廠商法定效力
PS.經公告後未投標廠商不能說自己比較便宜...而告機關
PS.就像共契有公告程序 所以您跟共契(未達大量採購)買貴了
檢調不會辦您 買貴圖利...
有這個觀念 以後
再來才是實務上的操作方式
如果 首長指定的廠商 報價沒有背離市場行情太多...
承辦人當然可以考慮...配不配合...
當然背離市場行情太多要適當的提醒長官
--->這狀況下 首長會讓步並且會轉移壓力給他指定的廠商...
--->但您只以詢到最低價廠商這個理由...只是找麻煩
一般來說
不管是長官 承辦人 包括您做久了 都會有所謂的口袋名單
(也就是 願意配合機關條件的廠商)
而且廠商遇到新手承辦 最喜歡用低價去攪...
攪亂了...吃虧的也許還是承辦...
口袋名單 被趕走了以後...這次得標的廠商不見得願意繼續配合...
反正 不背離市場行情原則下 配不配合長官指定廠商 是有彈性的
當然長官的口袋名單 可能簽扯 地方 政治 派系 私人關係...
重點是您一定拿不出實質證據阿~~~
(所以長官正不正派 其實也可從他口袋廠商的屬性 判斷...)
只要記住一個原則 "不背離市場行情"
您買貴一點點 都很好自圓其說
EX 配合急需 贈送保固 或是 贈送舊機維修...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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