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首任技職科長疑過勞 腦出血昏迷 - 考試
By Quintina
at 2017-10-18T18:26
at 2017-10-18T18:26
Table of Contents
看到這個新聞,想起當年一個很認真科長的案例
雇主對於這個行業的過勞死認定白話條件應該是:
1.最好是死在座位上。但如果如果是撐到回家才倒下...
2.直接死因是不是可歸責於公務
3.最近幾年的考績是不是hen棒,有沒有戮力職務
先貼舊聞(居然還找的到XD)
"新任科長過世 以因公殉職撫卹" https://goo.gl/y4Xywj
看新聞標題感覺這位雇主還行,可是實際上呢
我想因為也沒有後續追蹤報導
所以社會大眾也認為還算OK
但是實際上呢...
--
103公審決字第0203號
復審人等因撫卹事件,不服銓敍部民國103年4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25094
號函,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復審駁回。
事 實
復審人等係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北市新工處)已故科長
○○○之遺族。○故員於102年8月8日亡故,其撫卹案經該處報由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以102年9月26日北工人字第1022743611號函及同年11月14日北工人字第
1023042559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報送銓敍部,擬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
卹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規定,辦理因公
死亡撫卹。銓敍部103年4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25094號函,審認○故員之死
亡原因,與其生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職務本身因素之間關聯不大,難以認
定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核與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因公死亡撫卹之要件不合,改以病故辦理撫卹。復審
人○○○不服,以103年5月19日復審書經由銓敍部向本會提起復審,案經銓敍
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一字第1033853229號函檢卷答辯。復審人等於103年6月6
日補正復審書,補正○○○及○○○亦為復審人到會。本會並通知復審人等及
銓敍部派員於同年8月13日到會陳述意見。
--
引到這裡就好...有興趣的可以去翻考試院公報第33卷22期
都因為操勞過度心肌梗塞送醫最後死亡了
在我們看來,這個不叫過勞死,甚麼才是過勞死?
實際上新北市府也是這樣送的...but
銓敘部跟考試院的見解其實是
1. 最近三年的考績hen棒,戮力職務這點還OK
2. 但是事主是送醫之後昏迷兩天才死亡
而致死主因是在這兩天內有發燒引發的敗血症
跟心肌梗塞一點關係都沒有,敗血症也不是積勞過度引起的
當然不能採用因公死亡撫卹
最後再多截錄一段考試院駁回的理由好了
--
其死亡證明書雖記載引起死亡之原因係疑急性心肌梗塞,惟依其就醫紀錄顯示
致死之主因應係感染所致之敗血症。因此,其死亡係導因於其死亡前2天之感染
發燒(非心血管疾病引發者),核與其生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職務本身因
素之間關聯不大,難認定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
看完不曉得大家有甚麼感想呢?
我們的雇主照顧員工? 呵呵
--
雇主對於這個行業的過勞死認定白話條件應該是:
1.最好是死在座位上。但如果如果是撐到回家才倒下...
2.直接死因是不是可歸責於公務
3.最近幾年的考績是不是hen棒,有沒有戮力職務
先貼舊聞(居然還找的到XD)
"新任科長過世 以因公殉職撫卹" https://goo.gl/y4Xywj
看新聞標題感覺這位雇主還行,可是實際上呢
我想因為也沒有後續追蹤報導
所以社會大眾也認為還算OK
但是實際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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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公審決字第0203號
復審人等因撫卹事件,不服銓敍部民國103年4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25094
號函,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復審駁回。
事 實
復審人等係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北市新工處)已故科長
○○○之遺族。○故員於102年8月8日亡故,其撫卹案經該處報由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以102年9月26日北工人字第1022743611號函及同年11月14日北工人字第
1023042559號函檢附相關資料報送銓敍部,擬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
卹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規定,辦理因公
死亡撫卹。銓敍部103年4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25094號函,審認○故員之死
亡原因,與其生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職務本身因素之間關聯不大,難以認
定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核與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因公死亡撫卹之要件不合,改以病故辦理撫卹。復審
人○○○不服,以103年5月19日復審書經由銓敍部向本會提起復審,案經銓敍
部103年5月30日部退一字第1033853229號函檢卷答辯。復審人等於103年6月6
日補正復審書,補正○○○及○○○亦為復審人到會。本會並通知復審人等及
銓敍部派員於同年8月13日到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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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到這裡就好...有興趣的可以去翻考試院公報第33卷22期
都因為操勞過度心肌梗塞送醫最後死亡了
在我們看來,這個不叫過勞死,甚麼才是過勞死?
實際上新北市府也是這樣送的...but
銓敘部跟考試院的見解其實是
1. 最近三年的考績hen棒,戮力職務這點還OK
2. 但是事主是送醫之後昏迷兩天才死亡
而致死主因是在這兩天內有發燒引發的敗血症
跟心肌梗塞一點關係都沒有,敗血症也不是積勞過度引起的
當然不能採用因公死亡撫卹
最後再多截錄一段考試院駁回的理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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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死亡證明書雖記載引起死亡之原因係疑急性心肌梗塞,惟依其就醫紀錄顯示
致死之主因應係感染所致之敗血症。因此,其死亡係導因於其死亡前2天之感染
發燒(非心血管疾病引發者),核與其生前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職務本身因
素之間關聯不大,難認定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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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不曉得大家有甚麼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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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10-23T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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