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長好 想請問各位一個有關裁判費的問題
倘若於調解程序中,聲請人請求金額為X
調解期日雙方談不成,聲請人當場向調解委員表示欲起訴
嗣聲請人收到法院要求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是以X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但聲請人希望能縮減請求金額為Y
請問如果在繳納Y的裁判費同時,遞交縮減訴之聲明的書狀,是否可以只繳納Y的裁判費?
或是因為裁定已經下來,不照X的裁判費繳納,會直接被裁定駁回訴訟?
先感謝各位道長撥冗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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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於調解程序中,聲請人請求金額為X
調解期日雙方談不成,聲請人當場向調解委員表示欲起訴
嗣聲請人收到法院要求5日內補繳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是以X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但聲請人希望能縮減請求金額為Y
請問如果在繳納Y的裁判費同時,遞交縮減訴之聲明的書狀,是否可以只繳納Y的裁判費?
或是因為裁定已經下來,不照X的裁判費繳納,會直接被裁定駁回訴訟?
先感謝各位道長撥冗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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