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座
幾經深思,有關昨日所言調職乙事,
職以為鈞長單方面要求職調任至其他局室,似有失公允,
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鈞長此舉於法亦不合,於理、於法職均未見應調任之由。
復職自省於本處就任以來,凡公務莫不戰戰兢兢,
克己之力以求完善,至結果優劣本人不妄下論斷。
而作法與時程掌控若未符上級期待乙節,
深究其責多以科長未盡管理之責所致,
此非職為己開脫之詞,實於近日多項科內業務鈞座屢表不滿可見一斑,
故鈞座不交付工作予職,或造成科內同仁工作情緒不佳,
業務繁重以致難以推行等事,實非職之過矣,
副座幾番動之以情,籲職為科上同仁著想,
卻未思及始作俑者非職,此舉亦曾合情乎?
職故於調任乙事職恐歉難表同意,尚祈見諒,亦請副座層報職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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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深思,有關昨日所言調職乙事,
職以為鈞長單方面要求職調任至其他局室,似有失公允,
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鈞長此舉於法亦不合,於理、於法職均未見應調任之由。
復職自省於本處就任以來,凡公務莫不戰戰兢兢,
克己之力以求完善,至結果優劣本人不妄下論斷。
而作法與時程掌控若未符上級期待乙節,
深究其責多以科長未盡管理之責所致,
此非職為己開脫之詞,實於近日多項科內業務鈞座屢表不滿可見一斑,
故鈞座不交付工作予職,或造成科內同仁工作情緒不佳,
業務繁重以致難以推行等事,實非職之過矣,
副座幾番動之以情,籲職為科上同仁著想,
卻未思及始作俑者非職,此舉亦曾合情乎?
職故於調任乙事職恐歉難表同意,尚祈見諒,亦請副座層報職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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