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縣市地所的鑑界是承辦代為決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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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0588 ()》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有哪些縣市地所的鑑界是承辦代為決行的?
: 時間: Fri Jun 15 09:07:35 2018
:
: 因為對承辦人決行這個問題有點在意,所以特地上網查了歷史資料。
:
: 目前查到的結果如下:
:
: https://imgur.com/rXRGG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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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imgur.com/CDNwgv7
:
: 上二圖分別是台北市及新北市近年發的複丈成果圖。
:
: 台北市確實是授權承辦人決行,但新北市的沒有。

上面那幾行字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件誰辦的,
主任是誰不是重點,又不是主任去鑑界....。

:
: 行政院92年曾函頒「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96年停止適用,但網路上還查得到),
: 該要項貳、十一點二項載明「機關因事實需要,將前點第七款至第十款之部分事項交由承
: 辦人決行者,行文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署名,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所指第七款是「依
: 據檔案證明事實者」。簡言之,對內承辦人可決行;對外,仍須以直屬單位主管名義為之
: 。
:
: 雖然那個要項已停止適用,但其貳、十一點一項就講了「對外行文時,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 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由該層主管『署名、蓋職章。』」所以絕無可能由承辦人一人即可決
: 定!!!
:

你的意思是每個測量員出去鑑界之前都要把成果給
檢查員、課長、秘書、主任看過,然後核發複丈成
果圖的時候也要給上述四位檢查認可嗎?

: 重點:複丈成果圖是公文書,發給申請人應該要以單位主管名義為之。
:

辦理案件的是承辦人,不是主任。
而且複丈成果圖嚴格來說根本不是公文書,你有看
過複丈成果圖嗎?上面附註就有寫:「本複丈成果
圖僅供所有權人參考之用,其四至界址應以地政事
務所鑑界,經權利人認定之實測成果為準。」
你發出去的公文難道會附註:「本公文僅供收文者
參考之用,其實際內容應以承辦人口頭告知為準。
」嗎?

: 又對於原PO擔心的損害賠償問題,公務員執行公務故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的依據,
: 分別在國家賠償法2條及民法186條。簡單講,限制重重,小公也沒那麼容易就被求償啦,
: 當然真的很混例外。
:

國賠案如果成立,地政機關會先行賠償,至於是否
會向承辦追討,要看主管的想法。

: 上面看有哪裡不對,歡迎提出指正
:
: btw,本肥不是地政的,別講太專業的,會聽不懂

你不是地政的還扯那麼多?傻眼。

All Comments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8-06-18
據前輩說, 以前鑑界真的是要等主任核完參考圖後才發成果
Emily avatarEmily2018-06-19
後來建商去吵, 新北才「創新」讓承辦代決並當場核發成果
Wallis avatarWallis2018-06-22
地政界一堆便民措施, 講白了都是在為建商或代書量身打造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6-25
把以前檯面下偷偷做的事, 用創新提案或法令研商變成合法
Freda avatarFreda2018-06-26
現在回頭看新北地政局副局長自殺的新聞, 只能說活該死好
Donna avatarDonna2018-06-28
高雄還是陳核完再發,不過原因是為了電腦版成果圖的創
新就是了。那張圖真的意義不大,法院有問題一定是重新
測,鬼知道現場界樁有沒有動過
Annie avatarAnnie2018-06-29
推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