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條規定嗎?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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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e1213xj (哈囉 社工女孩)》之銘言:
: 請問如果在法院工作過後來退下來當律師
: 當律師的頭三年是不是不能在之前工作過的法院的範圍執業??
: 請問有這項規定嗎
: 如果有是規定在哪呢

前不久在北部地區發生了一件有趣的案子,
有位法官自A地方法院退下來當律師後,
受一位被告之委任,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檢察官開完偵查庭後,認為有羈押之必要,
隨即向A地方法院申請羈押;
在羈押庭中,檢察官即以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理由,
主張該名律師不得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法院則以該名律師是向A地檢署遞委任狀,
所以應認為是在A地檢署執行職務,
而非在A法院執行職務,
並不違反律師法第37條之1,
准予該律師在羈押庭擔任辯護人。

經羈押訊問後,法官認為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准予交保,
打了敗仗非常不爽的檢察官,就以該律師違反律師法第37條之1為由,
將該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

只能說,這位檢察官真是夠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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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08-01-20
檢察官有權力將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