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條規定嗎?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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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重點是刑事程序本與民事程序本質有別,刑事「不自證己罪原則」跟民事「利己
: 事實舉證責任原則」何能類比?況「不自證己罪原則」係屬憲法層次之原則,
: 「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否得以凌駕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恐非無疑。
: 用制度上有拘提被告之規範設計,推斷被告有刑事訴訟協力義務,是否過於跳躍?
: 被告的到庭義務能夠直接認定為協力義務嗎?還是說是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例外?
恕我直言,既然我已點出立論基礎在相關書籍多有論述,而我文章僅反面論駁
正面求知的態度,應該是自省所學不足,自行查找相關書籍再來論戰
你能不能將上網時間撥出部分去圖書館,看看立論基礎中民事刑事共通的本質
不是在網路上回個幾句,就要別人把立論道理說一遍給你聽
我不喜歡也沒義務進行教學說明

此外,光看我文章的文義解釋
早已明言,無論是無罪推定或舉證責任,都和訴訟上協力義務是兩碼事
不懂為何仍執意混淆,還來倡議誰的法律位階高?
你前幾句將兩碼事扯在一起,不會浪費打字的時間嗎?

: 法院沒有強逼?!似乎在本案不是這樣子的吧。
: 而證人傳不到就是沒有證據能力?證據能力不是這樣判斷的吧。
: 況且,證據能力係由法院自行判斷,若法院認為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與本案無關,
: 自可不予傳喚,本案係要求辯護人捨棄傳喚,顯係要求被告放棄主張對其有利之證據,
: 實有悖憲法不自證己罪之原則,顯有違誤,灼然至明。
這位大律師,我倒想請教,你知道證據三要件嗎,我假設你知道
無法取得的證據有沒有欠缺其中哪一要件呢?

敢問憲法不自證己罪原則是不是打退憲法其他所有精神,也可驅逐現實所有困境?
本案不是證人經傳不到,請再多花一點無端慷慨激昂的時間回顧原文
本案是證人經拘兩次不到,不知道這種情形下強調憲法的您將怎麼辦?
該不會異想天開要求法院通緝證人吧?或是案件就擺到天荒地老有一天證人出現為止?
您的憲法讀得真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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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08-02-28
沒想到在這裡也會遇到認真魔人DI小姐.以前就業版的名人ㄎㄎ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8-03-02
di小姐有何豐功偉績阿?好奇..這種熱情畢業後就沒了壓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8-03-04
好嗆 實在很沒必要 司法官沒比較了不起吧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8-03-07
推認真魔人...這版一開板我就預測會出現這種情況~果然..
James avatarJames2008-03-09
有必要這麼嗆嗎?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8-03-12
誰能幫我把DIDADI大的文章白話文 THX
Lydia avatarLydia2008-03-14
刑事訴訟邱聯恭?? XD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08-03-17
我可以推原PO是正妹嗎
Gary avatarGary2008-03-19
推樓上...元PO是正妹XD
Dinah avatarDinah2008-03-22
在這個板認真沒有不好,只是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尖銳
Andrew avatarAndrew2008-03-24
習慣就好啦 DI大在就業版可是更猛的喔!
Lily avatarLily2008-03-27
我也覺得討論問題沒必要口氣尖銳成這樣@.@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03-29
宋世傑:哇~~官耶~~
Eden avatarEden2008-04-01
說實話有些人跟你有啥關係 人家吃稀飯你們喊燙幹麻?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8-04-03
要就寫文章 或對事情 不要去對人 無聊麻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8-04-06
di大可能以前不是訴訟律師,書又讀的多,才有獨到見解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8-04-08
說實話,用語艱澀,理論過多,即可看出當法官多久了..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04-11
吾係鼓吹白話運動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