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最高法院之判決,
思考後還是不太知道原因,所以只好上來請問各位道長。
此案原告起訴請求100萬元,一審全部勝訴,
二審審理程序中,原告擴張起訴聲明到250萬元,但二審只判75萬,
也就是一審超過75萬之部分廢棄,擴張部分也駁回。
於是原告上訴三審,上訴三審的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50萬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上訴人並未就二審被廢棄之25萬元上訴。
個人思考的結果,
最高法院是否認為,二審廢棄的部分,不算是不利於上訴人的部分?
但還是覺得這樣的解釋有點怪怪的。
請問原告是否真的未就該25萬元提起三審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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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後還是不太知道原因,所以只好上來請問各位道長。
此案原告起訴請求100萬元,一審全部勝訴,
二審審理程序中,原告擴張起訴聲明到250萬元,但二審只判75萬,
也就是一審超過75萬之部分廢棄,擴張部分也駁回。
於是原告上訴三審,上訴三審的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50萬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上訴人並未就二審被廢棄之25萬元上訴。
個人思考的結果,
最高法院是否認為,二審廢棄的部分,不算是不利於上訴人的部分?
但還是覺得這樣的解釋有點怪怪的。
請問原告是否真的未就該25萬元提起三審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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