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機關有50棟獨立的建物分散在某縣內,消防申報後缺失要在30天內改善完。
其中有些建物修繕不到5千元,大約20個,有些只換1隻滅火器500元就合格。不過有些一棟要修系統性的可能要花100萬元。
想要依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同施工地區用分別採購辦理,依建物分50個案子來做。
但會計室不同意,說都在同一縣內,又是同品項消防設備,細則13條要跨別縣市才行。
這樣真的要為了滅火器1隻來辦理限改展延了。
請問有遇到類似情況的前輩嗎?分別採購的不同施工地區是要跨縣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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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些建物修繕不到5千元,大約20個,有些只換1隻滅火器500元就合格。不過有些一棟要修系統性的可能要花100萬元。
想要依採購法細則第13條不同施工地區用分別採購辦理,依建物分50個案子來做。
但會計室不同意,說都在同一縣內,又是同品項消防設備,細則13條要跨別縣市才行。
這樣真的要為了滅火器1隻來辦理限改展延了。
請問有遇到類似情況的前輩嗎?分別採購的不同施工地區是要跨縣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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