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健保相關法規 - 人資
By Emily
at 2008-04-17T00:35
at 2008-04-17T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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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公司的人資工作,仍在學習中,
冒昧就自己認知提出回覆,若有錯誤或不盡之處,請版友們多多指教
※ 引述《Mavis (祝你開心*≧▽≦*)》之銘言:
: 今天老大看到有人做了幾天就閃人了(4/1到職,做到昨天,其實這算久的了XD 哈)
: 所以在問說如果像這樣任職未滿一個月或是三個月內就離職的,
: 公司可不可以在付薪資時,
: 除扣除該員勞健保自付的部份外,連公司負擔的部份也需由該員承擔呢??
依規定是不行的(相關法規如下)
: 這樣做的話有沒有違反什麼法規阿?(法規為?)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
1.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
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根據全民健保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六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
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
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
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同時也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
第79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 如果沒有規定是不是就可以這樣做?
: 如果有規定的話是否有其他辦法可解決?
: 或是不管怎樣有任何可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嗎?
: 例如在聘僱合約中註明??或是另外打份契約,到職當天就請該員確認後簽名?
在合約中註明是最不可行的,因為雙方約定若與法規相衝突,以法規為優先,
所以即便是先與員工另行簽訂契約,亦屬無效。
我能想到的方法大概就是雙方可先約定合理期限內,給予較低的工資,
此工資可"以原定工資扣除勞健退部分的公司負擔金額"當作約定期間內的工資,
並約定在此扣除的金額,若該員在雙方約定期滿後仍留任,可以獎金形式發放。
等約定期限到時,若該員繼續留任,除了該筆獎金核發之外,
公司在薪資方面因不再繼續扣除此筆金額,對員工來說,也有變相加薪之效。
: 公司也都依法於到職當天就加保,但基本上還是希望有不違法的方式能處理。
: 畢竟老大都是想減少開銷的嘛~~~
: 不好意思,我接觸人資很淺還很多都不是很懂,
: 麻煩請有類似經驗的提供建議。
: 感謝!感謝 <(_ _)>
以上是我就自己的認知提出的回覆,
希望各位版友們能不吝提出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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