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第54條 強制退休部分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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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調解有談到這部份 最後我還是沒有得到比較正式的答案

所以想上來問問大家的實際見解 或是實際的案例

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第一款 年滿六十五歲者。

這部份我的解讀是 超過65歲 若其體力無法勝任並且無此人力需求

雇主便可以此條強制其退休 若94年後才進公司的部分 就不會有退休金的部分

但是調解的委員說我的認知有問題 這部分雇主應提供相關的退休金 慰問金

或是資遣費等等.....

不知版友是否有相關案例可供參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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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7-29
你搞混了,勞基法是規定退休資格,退休金要看勞工退休金
Dora avatarDora2014-08-01
條例,94年後到職的勞工每月要提撥退休金至勞工退休金帳
Una avatarUna2014-08-02
金帳戶,所以不是不用給退休金,而是每個月都給了,沒提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8-06
繳是公司違反規定,有罰則的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8-06
我沒有搞混喔 是調解委員這麼告訴我的
Andy avatarAndy2014-08-07
退休就退休 跟資遣費無關 問調解委員看法規依據在哪?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8-11
調解委員的的意思應該公司不用另外給錢 因為資遣費新制
的已經按月提撥勞工領走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8-14
樓上是在說退休金吧?新制的資遣費依勞退條例十二條給付
Rachel avatarRachel2014-08-15
樓上的你看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有沒有提到勞基法第
Mason avatarMason2014-08-18
54條 就知道 到底有沒有資遣費了
Elvira avatarElvira2014-08-19
喔 我知道了 你說我打錯字了 對拉 我是在說退休金 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