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商調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努力了將近一年,最近終於商調成功
前一陣子收到商調函時
現單位股長和新單位的股長已在電話中談好4/20過調
因此股長在商調函中押了4/20
可是後來我們人事打電話跟我說,過調時間被局長改成5/1…
知道後也有跟新單位的股長說一聲並表示歉意
(雖然時間不是我能決定的,但原本談好的又被翻盤還是覺得對新單位很不好意思…)
不過新單位似乎也很缺人,前天又打電話來說希望我能在原訂的4/20過去
(我本身也希望能早一點離開現在的單位)
然後就在昨天收到了派令,生效日期是押4/2
人事已經會我並請我加註離職日期
那請問離職日是否可以寫原本談好的4/20?還是應該要寫局長押的5/1?
又或是最好再跟股長談過?
謝謝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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