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採購法30日內辦理驗收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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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友人問:

採購法施行細則94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接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請問這個三十日內要做的是指,

只要採購單位有辦完驗收,作成紀錄就好

還是是只整個驗收程序要驗完

(就是連同會計也會畢 以及長官決行完)呢?


友人擔心他的案在會計室放太久,

會拖過30天

拜託前輩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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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9-11-27
要你去辦 沒要你30天辦完阿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11-28
那個時點很好解釋,中間流程是內部問題
你只要30天內從你桌上點出送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