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是否再送行政執行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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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有一件因積欠罰鍰不繳(3萬元),去年度清查財產所得,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
,經移送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

今年度再次清查其財產所得資料,同樣是無收入但有數筆持分土地(不動產部分與去年查
到的相同)。

請問前輩們,這樣應該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再送行政執行,或是屬於無執行效益財產,續
發催繳公文即可。詢問單位內不同業務承辦,有人認為要再送執行,因為有無執行效益應
由行政執行署認定,有人認為財產資料和去年度相同,無須再送。

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有再送行政執行必要?有相關條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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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6-07-24
很久很久沒辦 或許變了 合先敘明
Ingrid avatarIngrid2016-07-24
很久很久沒辦 或許變了 合先敘明
James avatarJames2016-07-26
行政執行法26準用強制執行法27I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07-29
問題點在強執27I的"俟"字 行政執行署當然是說要發現新
Gary avatarGary2016-08-01
財產 問題是強制執行法有人不這麼解釋 實務上您要送
Doris avatarDoris2016-08-04
民事執行處也是會去執行 畢竟土地的價值有可能會變的
所以兩派都有理 只能告訴您爭點 您自己判斷
Zanna avatarZanna2016-08-08
我是送 反正就是跑定稿 執行書記官罵就讓他罵 免得到
Callum avatarCallum2016-08-12
時有麻煩 不過我真的很久沒做執行了 錯了請鞭小力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8-12
沒新增財產,送了也是發憑證回去…何必呢
Liam avatarLiam2016-08-15
再送一次 免得審計部查帳質疑為什麼不送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8-16
強執執行債權人查報的和執行法院查的範圍不同,行政執行
不知
Ursula avatarUrsula2016-08-19
送是你的義務,執行是執行分署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