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院檢察署來函要求個資 - 人資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ndatmac (pinky)》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H0LHgDL ]
: 作者: lindatmac (pinky)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有關法院檢察署來函要求個資
: 時間: Thu Jan 24 23:33:56 2013
: 大家好,有件事情讓我感到困擾,想請教各位前輩或對個資法熟捻的高手
: 小弟是某醫院的HR,日前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
: 要求提供某甲的個資,主旨中有提到事由是為了某甲因過失傷害致死
: 我自己本身對個資法的認知
: 這個來函是法院執行公務,提供個資沒問題
: 但是我的主管卻要我將此文,會辦某甲的單位(主管)...
: 我跟我的主管說明我不會辦的原因是
: 1.法院依法執行公務,我們配合提供給法院個資OK(HR→法院)
: 2.但是將此文會辦其他單位不OK(HR→其他單位)
: 簡單講,我只願意對法院,不想再轉到別的地方去
: 但是我的主管卻說,只是將文會辦,個資不要附上就好了,應該無訪
: 他要我會辦某甲單位的原因,就是要有留下我們有通知當事人與其主管的軌跡
: 不過依照個資法第9條的規定,應該留通知當事人的必要都可以免了吧...
: 後來我跟我的主管說,如果會辦某甲的單位主要目的只是為了通知
: 那由我來通知不就好了,我的主管又堅持要讓某甲的主管也知道這個文
: 其實我很不想將這份文會辦過去,因為上面有提到某甲是過失傷害致死
: 因此想請教大家
: 1.如果將這份函原汁原味會辦給內部單位,並無附上其他資料,也就是只會讓他人知道
: 某甲目前有一個過失傷人致死的案子偵辦中,這樣會違反個資法嗎?
: 2.以及想請教我對個資法第9條的認知是否有誤?即是我將資料提供給法院,可不經通知
: 當事人?
: 個資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整個重點在於第五條的基於"特地目的"的蒐集處理利用是要從嚴解釋

如果該員工因職務性質有揭露其刑事紀錄記錄之必要

則會辦他的單位主管當然無違法之虞



不過即使他的單位主管知道了 當事人也只能啞巴吃黃連認了



我私下以為 你們主管也太不厚道

如果偵查結果對該員工是有利的 對於他名譽的損失又該怎麼回復?

以上是個人淺見

--

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13-01-30
可是單位主管是直接指揮某甲工作的人,通常也是長時間有接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2-03
觸,過失傷害致死不是小事,讓單位主管知悉我覺得是必須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02-07
若是我,會將單位主管請來告知,但請他也需幫忙守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2-09
當然雇主責任是可以讓當事人以"書面同意"迴避這些 重點是照
Wallis avatarWallis2013-02-14
法規文義辦理就是 否則若要說到必要性實在很容易被任意擴張
Oscar avatarOscar2013-02-14
解釋 否則就是違法 北檢張紹斌檢察官的課不錯可以去聽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