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7條 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一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
時不予計算。
第二項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
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
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
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
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九條
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這兩項所指 都是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後~又再任公務人員職務
又再退休資遣時~年資的計算
第一項說不予計算 第二項卻說 年資合併計算
是我理解錯嗎? 是所指客體不同? 還是有哪邊不一樣? 還請前輩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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