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舉期間調單位問題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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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
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請問11/11已收到派令,預定12/4至新單位報到,中間11/18公佈候選人名單,原單位首長
自11/18至11/29請假競選,若離職單於11/28由其代理人核章,是否有違上述法令,還是
以派令日期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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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14-11-15
這一條最主要是規範首長,讓他在選前沒有人事權﹗
Joseph avatarJoseph2014-11-20
所以在上述時間前的調動,應該都是符合法規的
Freda avatarFreda2014-11-24
所以非以報到時間為主
Dora avatarDora2014-11-28
謝謝您的說明 所以應該還是以派令的時間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