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爸媽被查稅一案 - 公職
By Queena
at 2015-01-18T15:41
at 2015-01-18T15: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引述《frogflower (蛙裡看花)》之銘言:
: : 若被錄下的僅是"A君自承闖紅燈的談話"...那是不夠的
: : 一闖紅燈要開罰至少還要違規時的車號和路段和時間
: : 而且要有違規的影像才具體
: : 若只是A君空口說的,若你是承辦人要為此去調路口監視器嗎?
: : 若B君是郭台銘,當然有可能,那要發函請郭董來說明。
: : 若B君是郭子乾,應該只是排戲練台詞。
: : 基本上,你要檢舉就檢舉,但是有沒有查下去的必要,
: : 這個承辦人要綜合整體情勢和法律規定來判斷。
: 行政程序法 第173條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 依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71年度判字第461號判決:「當事人主
: 張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
: 其主張事實為真實。」、「所謂證據,自以積極而洽當,且對應證事實確能證明者,
: 始足當之,自非僅憑消極之迂迴證明可以推定其事實之真偽」
所用法條跟判例稍嫌率斷,撤銷發回啦!
這39年判例不能跟行政程序法「陳情」用在一起
這個判例所稱之當事人是指「行政機關」,也就是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才能對人民處行政罰。
處罰人民→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沒收紗布)
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
自不能認其主張事實為真實,又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
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
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人民陳情→人民又不是神,哪知道
只要有具體內容,就可以啟動行政調查了
當然如果要處罰人民(包含神跟豬都是人民的一種形式XD)
又回到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
行政機關要舉證,證明確實有逃漏稅之事實(39判2)與故意過失(行政罰法)
: : ===================
: : 然後順便回一下,有人講到連勝文為何沒查,這個查辦公平性的問題。
: : 大家想想看,連勝文自己唸法律又搞金融的,
: : 又雇用一堆律師和會計師(大連艦隊)在處理事務。
: : 且國稅局也說有查,但查不到具體違規,這是有可能的啊。
: : 至於有人說檢舉案高達300~600件,
: : 按經驗,很多可能是內容重複的。
: : 而且講實在的,如今柯P身為一群公務員的長官,連勝文只是個公民。
: : 那個對於守法的自我要求,不能再像選前一樣用互噴口水來帶過。
: : 因為選舉已經結束了。
不過,柯市長也不要再靠邀了!
現在臺北市「地方稅」查稅可是握在自己手上
該查就查,查查連D有沒有少報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
不小心查到國稅範圍也是很正常
如果有查到什麼就無管轄權,檢附具體事證移送有管轄權國稅局
國稅局也是不敢不辦(工作都幫國稅局做好了XD)
有公權力的人不要靠腰,不是市井小民了,握著棒子就是要用
政治動作,只會讓神看起來很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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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5-01-18T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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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1-19T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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