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內的階段性服務? - 社工
By Valerie
at 2008-09-24T02:21
at 2008-09-24T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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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個案的權益來說,一案到底是比較好的工作模式,但是單位工作模式牽涉到
組織人員的想法和觀念,聽起來貴單位的首要考量似乎沒有把案主權益放進去喔!
2.通常家暴個案,縣市的家暴防治中心應該還是有委託單位做後續處遇服務吧?
那法院服務處的後續服務內容指的是什麼?還是只是跟法院事務有相關的後續?
不過聽起來貴單位現在的模式比較像是縣市政府做一線緊急和委託民間團體做
二線處遇,只是...櫃臺的業務應該不會緊急,但是量大還要面對群眾
3.如果一個社工員把自己的專業只限定在協助聲請保護令和陪同出庭這個層次的話,
不得不說你也不需要指望他們太多,建議你可以自己研究一下櫃臺的業務,增長
自己的專業度,別人會的你也會,但是你會的別人不會,相信你服務的案主也會有
不一樣的感覺。
4.臺灣目前多數縣市的法院服務處分別是由兩個基金會承接,不知道是那個呴?
就你們督導的回答內容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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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嘿~~嘿~~嘿!
人善~就是註定要被人騎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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