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被當成郵局用了該怎麼辦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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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apoolu (asapoolu)》之銘言:
: 今天有個民眾拿了一疊申請資料給我們收發丟了就跑
: 資料上面寫著請轉交某A機關
: 某A機關跟我們是完全沒有關係的機關

能不能直接函覆民眾退件(就是不幫他寄, 寧願郵錢花在退件上),
或直接簽存不受理

我覺得這是個有趣的問題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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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7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這條的規定, 我的解讀是,

民眾去勞工局檢舉高薪低報, 勞工局應該要移出(民眾其實常常搞不清楚
勞工局跟勞保局的差別),... 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幫他轉的

但如果來勞工局丟下一疊比如說: 擬設立宮廟的文件?
這時候機關還有行政程序法第17條後段的義務嗎??


是個有趣的問題

ps: 這個民眾也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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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21-02-26
要有申請的意思才處理,丟下東西並未表示意思,無法律行為
Lily avatarLily2021-03-03
是我就放著慢慢辦,等他受不了再幫他移去。
Isla avatarIsla2021-03-03
乾脆在佈告欄公告失物招領,名字幫打個碼就好
Thomas avatarThomas2021-03-06
認真討論的話失誤招領不可行阿,很明顯不是遺失在這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3-09
那先依職權調查一年半載,再送有管轄權機關
Damian avatarDamian2021-03-13
先調查個100年吧,事情要搞清楚不容易,但是人沒那麼長命
Sandy avatarSandy2021-03-14
送錯跟刻意丟給政府處理是兩回事
後者就是退還,因為不是申請搞錯
Andy avatarAndy2021-03-15
也不確定送來的人是申請人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