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投書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live
at 2010-07-20T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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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72000410,00.html
* 2010-07-20
* 中國時報
* 【張升星】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
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
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
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
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
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
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
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
?」、「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
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
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
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
「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
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
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
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
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
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
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
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
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
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
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
,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
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
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
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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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7-20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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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
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
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
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
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
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
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
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八十六年,最高法院首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收賄係於合議庭評議之前或之後
?」、「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否確為一百萬元?」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八十八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二度撤銷發回。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並且認定羅
姓法官係與審判長「共同」枉法裁判,否則合議庭豈能改判無罪?
九十一年,最高法院以相同理由三度撤銷發回,且質疑「審判長係疏於注意或明知
違法?」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但認定審判長遭羅姓法官「矇混」,而非貪瀆共犯。隨後
居間行賄的律師已在九十二年判決有罪確定,入獄服刑。
九十三年,最高法院四度撤銷發回,無視於行賄律師有罪確定之事實,重新質疑:
「監聽內容並未論及行賄」、「打通關節之時間不確定」、「律師供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
」等。
九十四年,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高院由陳榮和審判長、蔡國在法官、張正
亞法官判決羅姓法官無罪。理由則是:「毒犯是自願交付一百萬元給律師,並不知有無行
賄或向何人行賄」、「律師遭受誘導訊問,供述行賄情節不一」,於是行賄的律師有罪確
定,收賄的法官卻判無罪!反正時間拖久了,什麼光怪陸離的事都不稀奇。若問當年的司
法首長,在行政上可有任何作為?答案是:快樂為官,平安陞遷。
九十四年,最高法院五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認定律師供述係受誘導,但又評
價其證明力不足,顯有矛盾」、「毐犯供述行賄過程,為何不足採信」;高院於是再度改
判有罪,理由則是:「律師熟稔法律,豈會任憑違法訊問而毫無異議?且其已於檢察官偵
訊時坦承行賄。」
九十五年,最高法院六度撤銷發回,理由則是:「勘驗偵訊錄影,調查員確有撕毀
筆錄」「檢察官於調查站進行偵訊,律師仍受脅迫」、「律師轉交賄款並未點收,數額是
否確為一百萬元?律師有無抽成或侵吞,漏未調查」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理由則是:「
判決未採調查站筆錄,毋須勘驗偵訊影帶」、「毐犯及律師再三供述明確,律師並無留存
,賄款原封不動轉交法官。」
九十七年,最高法院七度撤銷發回,理由是:「原審並未提示行賄律師之有罪確定
判決」、「檢察官訊問時,調查員在旁可能影響律師之自由意志」,高院調查後維持原判
,理由是:「檢察官於調查站另闢調查室,調查員並無在旁」。
九十九年,案子還在最高法院珍藏!光是為了賄款數額一百萬元,最高法院可以搞
個十五年,還沒有確定!這樣的審判程序算是「明快處置」嗎?依照「妥速審判法」的規
定,法官拖八年,被告得減刑,像話嗎?司法院繼續增員最高法院,合理嗎?
有這種一夫當關的最高法院,就算設一百個廉政公署,有個屁用!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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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20T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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