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及先進,
小弟在中部執業,現即將受聘為一連鎖體系之法律顧問,
因他們實際上各店乃獨立營業,並無隸屬關係,
亦即僅僅對外共同使用同一商標,但並無加盟主與加盟店之關係,
惟在共同宣傳、產品及服務訂價及共同網站建置上有合作關係。
那像這種連鎖店的法律顧問,在報價上建議是:
(1)按人頭數(店數)計算,
(例如:每一家店一年之服務費用 X 店數 = 總報價)
還是
(2)全部視為單一個委任人,僅因其實際上有多家分店,
而依分店數酌收費用?
(例如:視為一個總店來委任,一年報價3萬元,因需同時服務
其他分店,比如五家分店,每家分店酌收1萬元,
故總報價為 3 + 1 * 5 = 8 萬元)
上述那一種報價方式較為合理或較符合市場行情?
煩請有經驗的道長或先進分享您的經驗,
如不便公開透露的話,可請站內信。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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