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底下機關大量使用派遣外包人員
今年組織縮編,
該單位於103/12/27(六)才告知因明年度要換公司須重新面試
完全沒人知道要縮編,該單位也沒告知何時公布
103/12/30(二)下午五點多才通知誰錄取
沒有錄取跟備取的人這樣算被裁員嗎?
但因為換公司,是不是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第二章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樣公家機關或是其他公司只要每年換外包公司
簽所謂的不定期條約,
勞工不就是如廁紙,只是拿來幫她們擦屎尿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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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組織縮編,
該單位於103/12/27(六)才告知因明年度要換公司須重新面試
完全沒人知道要縮編,該單位也沒告知何時公布
103/12/30(二)下午五點多才通知誰錄取
沒有錄取跟備取的人這樣算被裁員嗎?
但因為換公司,是不是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第二章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樣公家機關或是其他公司只要每年換外包公司
簽所謂的不定期條約,
勞工不就是如廁紙,只是拿來幫她們擦屎尿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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