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 律師工作討論

By Kumar
at 2011-04-01T00:52
at 2011-04-01T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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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tiger (123鼓勵鼓勵)》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bA1gSd ]
: 作者: cattiger (123鼓勵鼓勵) 站內: Examination
: 標題: Re: [疑問] 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 時間: Thu Mar 31 23:40:23 2011
: 司法院打算廢除司法官考試 這絕對是真的 當然不會馬上
: 但是逐年降低考試錄取的人數 最終走向全面遴選
: 司法週刊都登出來了 這可是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所倡議的(所以一定會做!!)
: 原因還不是因為大家都說法官太年輕沒有社會經驗 不足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 那麼選才的方式 主要是從檢察官 律師(所以先考上律師再說) 教授去選
: 今年由於律師錄取率提高 以後目標是提高到20趴
: 凡此種種皆為了 讓可以遴選的人增加
: 但是以後考上若是沒進大所 沒"有力"律師推薦 沒有期刊論文的加持
: 想當法官會很難
所以還是有要考檢察官吧?
如果司法官每年需進用的員額穩定的話,
只是把原本考上就可以擔任法官的員額都撥給檢察官,
當然也有可能因為律師轉任法官蝕掉部分檢察官轉任法官空出來的缺。
但如果那麼不信任律師轉任的法官,
我想司法院內部是可以另外配套控制比例的,
大不了就是法官的缺全由檢察官轉任,
檢察官空出來的缺等於還是要透過司法特考。
而且過幾年真的三合一以後,
考律師跟考檢察官也沒什麼差別。
: 有幾個問題
: 一 好的律師願意來當法官嗎(我一個月幾十萬上下 願意來當實領9萬元的法官嗎)
你說的是「賺錢的」律師吧?
司法院想要的「好」律師應該不是要很會賺錢的律師吧?
而且對於有一定年紀、資歷與風評的律師來說,
轉任法官真正會考量的誘因不會是金錢,
而是工作環境與品質......
這才是司法院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 二 怎麼選 誰選 以後不就是 上品無寒門
怎麼遴選的確需要再研究,
但不代表遴選一定就會導致上品無寒門吧?
何況遴選是從執業一段時間的檢察官、律師與教授中挑選,
口碑與評價就在工作經歷中,
跟高中大學的甄試每個人都是一張白紙,
因此家庭因素占很大成分不太一樣吧?
: 三 我國的法官 在嚴格的管考 面對考績 維持率 折服率 升遷 調動等
: 多方面節制下 律師出身的法官 能不能適應這樣的文化
能不能適應看個人能耐吧?
而且,
這種把法官當行政職公務員的詭異制度與職場氛圍,
本身也是要改革的現象吧?
: 四 大部分的律師 都在台北工作 手邊也案件不多 殊不知 大部分的新進法官
: 都是到 桃園高雄這種每月上百件的地方 或是 去臺東 屏東 雲林等偏遠地區
: 服務 考量能轉任法官的多半已有家庭 種種因素是否願意轉任 有窒礙難行之處
沒有律師願意轉任,
資深檢察官自然就會來接吧?
比起檢察官每天得在第一線面對刑案,
多數人還是比較想幹法官吧?尤其是民庭......XDD
基本上現在政策都還太籠統,
憂慮前述這些瑣碎的問題滿不切實際的,
畢竟這些疑慮是遴選的問題,
跟司法特考停招法官無關,
要思考怎麼克服也是停招後下階段的事,
如果真無解,
大不了就不要遴選,
全由資深檢察官轉任,
這樣還會不會有人質疑判決太詭異我是不知道,
但至少不會有人詬病法官社會經驗不足,
也算達成改制的目標,
畢竟,
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有相當程度來自於人民對法院的信服感,
少一個口實雖未必讓人民比較信服,
但起碼不會扣分吧?
那我是覺得,
藉由停止直接從司法特考掄選法官,
進而實質上促成法官與檢察官分流,
對於臺灣趨向對抗制的司法制度其實是滿必要的,
: 以下是遴選的條文
: 第二十三條
: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
: 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 第二十五條
: 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 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
: 期間五年。
: 前項以外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本條例第
: 十條規定派代及候補或試署期間如下:
: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派代為地方法
: 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四年。
: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八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
: 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 三、執行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未滿十年者,除第一款規定者外,派
: 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
: 方法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
: 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為高
: 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為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派代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
: 官,試署期間一年。】
: ※ 引述《b19880115 (多哥仔)》之銘言:
: : 司法官開始推動公開甄試法官制度,
: : 並言明要逐年降低透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
: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意思是降低司法官考試錄取率的意思
: : 還是是降低具司法官資格者能當上法官的比例(換言之檢察官變多了但考試錄取率不變)
: : 謝謝.
: : 最後由衷期望司法院的公開甄試一個人都招不到.
--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bA1gSd ]
: 作者: cattiger (123鼓勵鼓勵) 站內: Examination
: 標題: Re: [疑問] 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 時間: Thu Mar 31 23:40:23 2011
: 司法院打算廢除司法官考試 這絕對是真的 當然不會馬上
: 但是逐年降低考試錄取的人數 最終走向全面遴選
: 司法週刊都登出來了 這可是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所倡議的(所以一定會做!!)
: 原因還不是因為大家都說法官太年輕沒有社會經驗 不足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 那麼選才的方式 主要是從檢察官 律師(所以先考上律師再說) 教授去選
: 今年由於律師錄取率提高 以後目標是提高到20趴
: 凡此種種皆為了 讓可以遴選的人增加
: 但是以後考上若是沒進大所 沒"有力"律師推薦 沒有期刊論文的加持
: 想當法官會很難
所以還是有要考檢察官吧?
如果司法官每年需進用的員額穩定的話,
只是把原本考上就可以擔任法官的員額都撥給檢察官,
當然也有可能因為律師轉任法官蝕掉部分檢察官轉任法官空出來的缺。
但如果那麼不信任律師轉任的法官,
我想司法院內部是可以另外配套控制比例的,
大不了就是法官的缺全由檢察官轉任,
檢察官空出來的缺等於還是要透過司法特考。
而且過幾年真的三合一以後,
考律師跟考檢察官也沒什麼差別。
: 有幾個問題
: 一 好的律師願意來當法官嗎(我一個月幾十萬上下 願意來當實領9萬元的法官嗎)
你說的是「賺錢的」律師吧?
司法院想要的「好」律師應該不是要很會賺錢的律師吧?
而且對於有一定年紀、資歷與風評的律師來說,
轉任法官真正會考量的誘因不會是金錢,
而是工作環境與品質......
這才是司法院需要傷腦筋的地方。
: 二 怎麼選 誰選 以後不就是 上品無寒門
怎麼遴選的確需要再研究,
但不代表遴選一定就會導致上品無寒門吧?
何況遴選是從執業一段時間的檢察官、律師與教授中挑選,
口碑與評價就在工作經歷中,
跟高中大學的甄試每個人都是一張白紙,
因此家庭因素占很大成分不太一樣吧?
: 三 我國的法官 在嚴格的管考 面對考績 維持率 折服率 升遷 調動等
: 多方面節制下 律師出身的法官 能不能適應這樣的文化
能不能適應看個人能耐吧?
而且,
這種把法官當行政職公務員的詭異制度與職場氛圍,
本身也是要改革的現象吧?
: 四 大部分的律師 都在台北工作 手邊也案件不多 殊不知 大部分的新進法官
: 都是到 桃園高雄這種每月上百件的地方 或是 去臺東 屏東 雲林等偏遠地區
: 服務 考量能轉任法官的多半已有家庭 種種因素是否願意轉任 有窒礙難行之處
沒有律師願意轉任,
資深檢察官自然就會來接吧?
比起檢察官每天得在第一線面對刑案,
多數人還是比較想幹法官吧?尤其是民庭......XDD
基本上現在政策都還太籠統,
憂慮前述這些瑣碎的問題滿不切實際的,
畢竟這些疑慮是遴選的問題,
跟司法特考停招法官無關,
要思考怎麼克服也是停招後下階段的事,
如果真無解,
大不了就不要遴選,
全由資深檢察官轉任,
這樣還會不會有人質疑判決太詭異我是不知道,
但至少不會有人詬病法官社會經驗不足,
也算達成改制的目標,
畢竟,
司法判決的公正性有相當程度來自於人民對法院的信服感,
少一個口實雖未必讓人民比較信服,
但起碼不會扣分吧?
那我是覺得,
藉由停止直接從司法特考掄選法官,
進而實質上促成法官與檢察官分流,
對於臺灣趨向對抗制的司法制度其實是滿必要的,
: 以下是遴選的條文
: 第二十三條
: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
: 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 第二十五條
: 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 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
: 期間五年。
: 前項以外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本條例第
: 十條規定派代及候補或試署期間如下:
: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派代為地方法
: 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四年。
: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八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
: 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 三、執行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未滿十年者,除第一款規定者外,派
: 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
: 方法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
: 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為高
: 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為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派代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
: 官,試署期間一年。】
: ※ 引述《b19880115 (多哥仔)》之銘言:
: : 司法官開始推動公開甄試法官制度,
: : 並言明要逐年降低透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
: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意思是降低司法官考試錄取率的意思
: : 還是是降低具司法官資格者能當上法官的比例(換言之檢察官變多了但考試錄取率不變)
: : 謝謝.
: : 最後由衷期望司法院的公開甄試一個人都招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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