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1 條 除第九條之三第一項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受考人考列優等人數比率,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
人者,均不予進整。→甲等上限75降65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以上者,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取消一甲二乙升等
這兩條加起來,幾乎是考進來什麼職等就永遠上不去了...
為什麼惟獨只有公務人員的升遷管道這麼嚴苛,軍、教和國營都沒這樣啊!
麻煩協會不要只把重點放在丙等比例,讓高官們剛好縮小範圍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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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但計算結果人數尾數未達一
人者,均不予進整。→甲等上限75降65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以上者,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取消一甲二乙升等
這兩條加起來,幾乎是考進來什麼職等就永遠上不去了...
為什麼惟獨只有公務人員的升遷管道這麼嚴苛,軍、教和國營都沒這樣啊!
麻煩協會不要只把重點放在丙等比例,讓高官們剛好縮小範圍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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