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契約(有關履保金與違約金部分):
1.租金若遲繳,應按未繳金額每日計付千分之二
懲罰性違約金。
2.履約保證金係用以擔保乙方履行本契約所規定之
各項義務即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契約而造成甲方任
何損失之賠償。
3.履保金依契約規定不予發還者,除另有規定外,
兼屬懲罰性及損害賠償性質。甲方因乙方違約而
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乙方請求損害
賠償。
事實提要: A 廠商租用甲機關場地,因經營不善提前終止合約
,尚積欠租金19萬,違約金10萬,水電費3萬,共
32萬,業務單位已以遲繳租金兩月以上為由沒入履
保金16萬,並擬聘任律師強執。經查債務人名下僅
一輛15年中古汽車,書面申請分期償還,其胞姊願
擔任連帶保證人。
想請教各位:
1. 業務單位希望花50000元聘律師進行強制執行,拿到債權
憑證結案。身為主計,我認為這不符成本效益,因為強執
是程序事務,填妥表格檢附事證向法院聲請即可。更重要
的是,經查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台15年的中古汽車,強執毫
無實益,只能換回一張債權憑證,且不利債務人求職償債
。因此,建議先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協商不成再強執也不
遲。
請問,各機關遇到類似情形(債務人名下無產,願分期償
還,這比提強執換回一張債權憑證有實益吧。) 如何應
對 ?
2. 在廠商會繳清積欠租金的前提下(否則分期清償或強執的
討論都沒有意義),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應有減免空間
。
本案終止合約後,廠商已歸還場地搬離,別無損壞場地情
事。解約3.5月後新廠商進駐,租金優於本案。是以我們
因終止合約而損失的利益,就3.5月租金約9萬,沒入履保
金16萬足以弭補,10萬違約金是否過高?
請問
Q1: 依本案契約規定2、3觀之,可否解讀為: 履約保證金
若無其他規定,有賠償與懲罰性質。惟2 明定係賠償
不履行契約所造成的損失,故本案履保金應為賠償
性質?
若如此,履保金16萬扣掉租金損失 9萬,剩下7萬能否
抵減10萬違約金,廠商只需負擔3萬違約金?
Q2: 依民法252條,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適當金額。
依最高法院79台上1915號,違約金是否適當,須依當
事人所受損害及如債務人履約得享之利益為衡量標準
。參考最近幾年的判決實務,本案實有違約金調降可
能。
因此建議循民事調解程序,我方就表明遵守契約規定
但尊重法院判斷。然後法院判定多少機關就同意( 那
怕1元都算賺到),經由法律程序共創雙贏。
但有主管認為,調解程序只會問雙方意見,那自然是
對方希望全免,機關堅持全額,差異過大故法院宣布
調解不成,根本不會先訂一個金額給雙方參考。請問
果真如此?
以上拙見,還請大家不吝指教。其實債務人很有還款
誠意,很多同仁願意協助他,但跟錢有關的動輒得咎
,所以才想循例直接強執,問題還是沒解決。
東隆五金破產案,因有不可替代的專業技術,破產清
算太可惜了,好好經營本業償債能力無虞,最後在勤
業、理律協助下順利重整。本案金額32萬,債務人才
30幾歲,願意求職償債( 有餐飲證照 ),有意願也有
能力清償,既然強執沒有實益,應該給個機會分期清
償,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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