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編輯合約範本 - soho
By Edith
at 2016-02-10T02:19
at 2016-02-10T02:19
Table of Contents
前幾天才發了抱怨文,
仔細想想,我應該提出更實際的作為幫助同為文字工作者的大家,
因此上傳個人數年來使用的合約範本供參考。
檔案連結在此:https://goo.gl/dvSZNZ
(除非我雲端真的爆了,或我覺得這個範本已經不堪使用才會拿下來,
並且隨時有可能根據各位的指教增修內容)
在這之前,有幾個重要概念希望大家先理解:
1.這不是一份完美的合約
一開始我個人使用的合約內容非常、非常、非常簡單,連2頁A4都寫不滿。
後來實在遇到太多鳥事,於是補強了不少內容。
換句話說,這是一份集結我個人數年來工作怨念的範本=____=
但不代表你只要拿著這份合約出去就天下無敵,
所以請你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增減範本的藍字。
2.合約只是保護你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
很久以前我發過一篇《給想要成為SOHO文字工作新鮮人》,
(有興趣的可以在本版搜尋我的ID,那篇應該還在,吧..)
裡面我就強調過:
「或許很多人覺得合約必須越詳細越好,但是對我來說,合約只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不願意負責的案主,哪怕你拿了厚厚一疊合約給他簽,他會耍賴就是會耍賴。雙方秉持互
信原則,才是創造雙贏的不二法門。」
所以不要以為你簽了合約就真的萬無一失,
也不要以為你打官司就能幫自己爭取正義。
我不知道這邊有多少人是實際跑過訴訟程序的,
但你要知道打官司曠日廢時,通常都是以「年」為單位,
而且三不五時就要一直跑法院,對於身心靈的折磨絕對超乎你的想像。
至於請律師甚麼的,更不用想了,
說不定請律師的費用都比你的損賠還高。
(而且律師不是神,也不是你請了律師就一定會贏)
我不得不說句有點殘忍的話:「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
所以你該做的,是想辦法事前保護自己,
包括找到你認為值得信任的案主、懂得舉證,
或是稍微了解跟自己工作有關的條文(例如智產)。
請不要忘記亡羊補牢這句成語,
羊都死了你才知道要補柵欄!很多時候根本為時已晚。
3.當你懂得爭取權益,你會變成別人眼中的麻煩人物
這是我前一篇抱怨文中,唯一一句標黃色的句子,
因為你不管怎麼抱怨,
都無法改變大家「只想用更低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水準」的行為。
不只臺灣如此,舉世皆然,而且各行各業都一樣。
Of course,你當然可以高舉柏拉圖國度的大旗,
然後不停抱怨臺灣是鬼島,但你的待遇不會因為這樣就變好。
不過我也不可能告訴大家你要堅持理想!不能跟現實妥協!
不然恐怕你早就未成功,先成仁。
如果你是本來就有工作,只是靠接稿賺外快的人,當然不會有這種問題,
所以以下這個建議,是給那種像我這樣以文字工作為主的人看。
想在理想世界跟現實中取得平衡,請先培養你的第二專長。
例如你精通外文,你還可以接翻譯社的稿;
例如你不是科班畢業,但是你鋼琴彈得不錯,可以接點家教來做;
例如你對手工藝有天分,可以賣點自創商品,等等。
只有在你不怕沒稿接的前提下,你才敢跟案主大聲要求你應得的權益,
這是我個人歸納出可以提升全體同業工作待遇的長期抗戰法。
話說回來,這終究只是個建議,
但我個人認為這起碼是個可行的建議。
要不要做、甚麼時候開始做,由你自己決定,
反正你不做,我還是會這麼做就是了。
以下則根據幾個我認為比較需要解釋的條約,說明如下:
1.[一之5]
甲方稿件屬於以件計酬方式,乙方日後再版或無再版,損益均與甲方無關。
我自己的工作屬於買斷性質,
簡單說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如果業主希望稿費用抽版稅的方式支付,本條並不適用。
至於買斷跟抽版稅哪一個賺得比較多,
這牽涉太多問題,於此暫時略過不提。
2.[三之1-1與1-2]
1-1 甲方完成書籍企劃並經乙方確認無誤時,乙方應於正式作業前預付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為訂金。
1-2 甲方完成全部稿件內容並經乙方確認無誤時,乙方即有義務支付餘款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
有認真看合約的人,應該不難發現這兩條與[三之2]中,
那句稿件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有點重複,
原因是我之前同樣在《給想要成為SOHO文字工作新鮮人》中說明過收訂金的重要性,
於此加註。
如果你的案主打死就是不想付訂金,
你可以砍掉這兩條,直接用[三之2]那條即可。
3.[三之4]
本書若因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不再進行,乙方需於隔月之5號前以每字_____元之
金額x甲方完成之字數付費。
這條對我來說很、重、要(其他條也很重要啦=___=)。
我對這條特別有感(以下是小小的抱怨時間,抱歉),
是因為大約去年10月才突然想到把這條條文加在已經配合很多次的出版社合約中,
結果那次好死不死,案子執行後真的被臨時喊卡。
多虧了這條條文,我才拿到8,000元左右的稿費。
然後約莫兩周前,該出版社又找我合作,
不過他們希望可以把這條拿掉,原因是他們覺得這樣很沒彈性。
我的看法是,我們沒盡好自己的工作義務,
這份合約一開始就寫了要被扣20%的稿費,是應該的;
但是案子胎死腹中不關我的事,那代表的是出版社沒有盡好自己的職責,
例如企劃做得不完善、事前沒有仔細挑選適合的寫手,等等,
然後我要求應得賠償的時候卻告訴我這樣很沒彈性?
我要的是我已經付出心力完成的作品稿酬,又不是那種獅子大開口的罰金,
(啊不就一個字幾塊錢而已嗎?是算得出來的價格啊~)
我為什麼要因為對方自己的疏失就幫他承擔損失?
所以我跟對方說,大家可以再談單字價格,但絕對不可能把這條合約拿掉。
對方說他們家老大有空的話會再聯繫,
然後,當然就沒有然後了。
所以這條合約該不該刪除?你該不該妥協?
請各位自行決定。
3.[三之6]
甲方稿酬超過兩萬元,得於付款時代扣10%所得報稅申報。
我之前的文章有大概解釋過這一條,於此不贅述;
而且「得」跟「應」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不同的:
前者是「可以」,後者為「必須」的意思。
既然此處使用的是「得」,
代表這只是規範案主「可以or不用在付款前幫你代扣10%」。
總之大家care的還是能不能拿到錢,
我只是想囉嗦一下解釋這條到底在幹嘛。
4.[五之3]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條其實沒甚麼好講的,就是請大家根據自己的所在地,
把台北地方法院改成你當地的法院。
最後就是再次提醒大家解約的重要性。
(同樣請參閱我之前寫過的那篇文章)
至於解約書的範本,呃,因為我實在太少與人解約了,
檔案不知道被我丟到哪去=___=等我手邊工作告一段落的時候再補上。
以上,如果大家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疑義,
非常歡迎推文或站內信詢問,
但是請不要問我該如何處理你遇到的工作糾紛=___=
恐怕我也愛莫能助,並謝謝大家撥冗閱讀~
--
仔細想想,我應該提出更實際的作為幫助同為文字工作者的大家,
因此上傳個人數年來使用的合約範本供參考。
檔案連結在此:https://goo.gl/dvSZNZ
(除非我雲端真的爆了,或我覺得這個範本已經不堪使用才會拿下來,
並且隨時有可能根據各位的指教增修內容)
在這之前,有幾個重要概念希望大家先理解:
1.這不是一份完美的合約
一開始我個人使用的合約內容非常、非常、非常簡單,連2頁A4都寫不滿。
後來實在遇到太多鳥事,於是補強了不少內容。
換句話說,這是一份集結我個人數年來工作怨念的範本=____=
但不代表你只要拿著這份合約出去就天下無敵,
所以請你根據自己的工作情況,增減範本的藍字。
2.合約只是保護你自己的最後一道防線
很久以前我發過一篇《給想要成為SOHO文字工作新鮮人》,
(有興趣的可以在本版搜尋我的ID,那篇應該還在,吧..)
裡面我就強調過:
「或許很多人覺得合約必須越詳細越好,但是對我來說,合約只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不願意負責的案主,哪怕你拿了厚厚一疊合約給他簽,他會耍賴就是會耍賴。雙方秉持互
信原則,才是創造雙贏的不二法門。」
所以不要以為你簽了合約就真的萬無一失,
也不要以為你打官司就能幫自己爭取正義。
我不知道這邊有多少人是實際跑過訴訟程序的,
但你要知道打官司曠日廢時,通常都是以「年」為單位,
而且三不五時就要一直跑法院,對於身心靈的折磨絕對超乎你的想像。
至於請律師甚麼的,更不用想了,
說不定請律師的費用都比你的損賠還高。
(而且律師不是神,也不是你請了律師就一定會贏)
我不得不說句有點殘忍的話:「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
所以你該做的,是想辦法事前保護自己,
包括找到你認為值得信任的案主、懂得舉證,
或是稍微了解跟自己工作有關的條文(例如智產)。
請不要忘記亡羊補牢這句成語,
羊都死了你才知道要補柵欄!很多時候根本為時已晚。
3.當你懂得爭取權益,你會變成別人眼中的麻煩人物
這是我前一篇抱怨文中,唯一一句標黃色的句子,
因為你不管怎麼抱怨,
都無法改變大家「只想用更低的成本達到最好的水準」的行為。
不只臺灣如此,舉世皆然,而且各行各業都一樣。
Of course,你當然可以高舉柏拉圖國度的大旗,
然後不停抱怨臺灣是鬼島,但你的待遇不會因為這樣就變好。
不過我也不可能告訴大家你要堅持理想!不能跟現實妥協!
不然恐怕你早就未成功,先成仁。
如果你是本來就有工作,只是靠接稿賺外快的人,當然不會有這種問題,
所以以下這個建議,是給那種像我這樣以文字工作為主的人看。
想在理想世界跟現實中取得平衡,請先培養你的第二專長。
例如你精通外文,你還可以接翻譯社的稿;
例如你不是科班畢業,但是你鋼琴彈得不錯,可以接點家教來做;
例如你對手工藝有天分,可以賣點自創商品,等等。
只有在你不怕沒稿接的前提下,你才敢跟案主大聲要求你應得的權益,
這是我個人歸納出可以提升全體同業工作待遇的長期抗戰法。
話說回來,這終究只是個建議,
但我個人認為這起碼是個可行的建議。
要不要做、甚麼時候開始做,由你自己決定,
反正你不做,我還是會這麼做就是了。
以下則根據幾個我認為比較需要解釋的條約,說明如下:
1.[一之5]
甲方稿件屬於以件計酬方式,乙方日後再版或無再版,損益均與甲方無關。
我自己的工作屬於買斷性質,
簡單說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如果業主希望稿費用抽版稅的方式支付,本條並不適用。
至於買斷跟抽版稅哪一個賺得比較多,
這牽涉太多問題,於此暫時略過不提。
2.[三之1-1與1-2]
1-1 甲方完成書籍企劃並經乙方確認無誤時,乙方應於正式作業前預付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為訂金。
1-2 甲方完成全部稿件內容並經乙方確認無誤時,乙方即有義務支付餘款新臺幣
__________元整。
有認真看合約的人,應該不難發現這兩條與[三之2]中,
那句稿件費用:新臺幣__________元整有點重複,
原因是我之前同樣在《給想要成為SOHO文字工作新鮮人》中說明過收訂金的重要性,
於此加註。
如果你的案主打死就是不想付訂金,
你可以砍掉這兩條,直接用[三之2]那條即可。
3.[三之4]
本書若因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不再進行,乙方需於隔月之5號前以每字_____元之
金額x甲方完成之字數付費。
這條對我來說很、重、要(其他條也很重要啦=___=)。
我對這條特別有感(以下是小小的抱怨時間,抱歉),
是因為大約去年10月才突然想到把這條條文加在已經配合很多次的出版社合約中,
結果那次好死不死,案子執行後真的被臨時喊卡。
多虧了這條條文,我才拿到8,000元左右的稿費。
然後約莫兩周前,該出版社又找我合作,
不過他們希望可以把這條拿掉,原因是他們覺得這樣很沒彈性。
我的看法是,我們沒盡好自己的工作義務,
這份合約一開始就寫了要被扣20%的稿費,是應該的;
但是案子胎死腹中不關我的事,那代表的是出版社沒有盡好自己的職責,
例如企劃做得不完善、事前沒有仔細挑選適合的寫手,等等,
然後我要求應得賠償的時候卻告訴我這樣很沒彈性?
我要的是我已經付出心力完成的作品稿酬,又不是那種獅子大開口的罰金,
(啊不就一個字幾塊錢而已嗎?是算得出來的價格啊~)
我為什麼要因為對方自己的疏失就幫他承擔損失?
所以我跟對方說,大家可以再談單字價格,但絕對不可能把這條合約拿掉。
對方說他們家老大有空的話會再聯繫,
然後,當然就沒有然後了。
所以這條合約該不該刪除?你該不該妥協?
請各位自行決定。
3.[三之6]
甲方稿酬超過兩萬元,得於付款時代扣10%所得報稅申報。
我之前的文章有大概解釋過這一條,於此不贅述;
而且「得」跟「應」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不同的:
前者是「可以」,後者為「必須」的意思。
既然此處使用的是「得」,
代表這只是規範案主「可以or不用在付款前幫你代扣10%」。
總之大家care的還是能不能拿到錢,
我只是想囉嗦一下解釋這條到底在幹嘛。
4.[五之3]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條其實沒甚麼好講的,就是請大家根據自己的所在地,
把台北地方法院改成你當地的法院。
最後就是再次提醒大家解約的重要性。
(同樣請參閱我之前寫過的那篇文章)
至於解約書的範本,呃,因為我實在太少與人解約了,
檔案不知道被我丟到哪去=___=等我手邊工作告一段落的時候再補上。
以上,如果大家對合約內容有任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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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我也愛莫能助,並謝謝大家撥冗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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