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監工(建築)及內業人員(水利)各1名 - 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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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
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
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
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4.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
間隔至少12小時。

http://tinyurl.com/hxrytxr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
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
約定尚不得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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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5-12-15
打臉
Emma avatarEmma2015-12-18
人家刪文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12-21
老實說4萬月休四天 每天12HR 我以為是黑奴
Ursula avatarUrsula2015-12-22
刪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