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在查閱某案契約時
發現該案契約有規定設計服務費之計算如下:
「發包前以預算金額計算,
發包後以發包金額計算(低於底價70%則以70%計算),
完工結算時以結算金額計算」
(憑印象打,意思應該無誤)
但這樣有個問題,就是即使因變更設計減做或其他因素導致結算金額極低
設計廠商的工作量、成本等並不會因此就變少
但在結算之後重新計算服務費時卻一口氣砍掉幾十%的設計服務費
造成設計公司虧損,這合理嗎?
若合理,那如果有些案子,施工廠商完工後有驚人的額外利潤
因此以發包金額10%或1%搶標(舉例而已,用極端點的數字)
那這樣不就沒有設計服務費了嗎
設計廠商不就虧死?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樣有沒有違反採購法精神?
還是因為合約有寫,所以簽約下去就不得翻身了?
感謝大家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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