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因為目前任職在法務部的所屬單位,
想要申請出國念相關領域的碩士,主管先前也已經同意了,學校也申請好了
但是今天不小心瀏覽到一個規定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員自費出國進修申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
裡面的規定其中有一項沒有符合,
「最近三年中考績兩年列甲等」...因為我是最菜的,所以三年中有兩年乙....
因為很怕問了人事單位就大家都知道了,
想說問問版上有沒有人有相關經驗的,
不知道這種注意事項是不是有通融的餘地?
還是真的離職以後還有機會可以復職原先的工作....?
謝謝各位....真的非常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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