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退伍與回職復薪的問題 - 公職
By Eartha
at 2010-03-23T18:01
at 2010-03-23T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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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yelf (今年夏天是綠色)》之銘言:
: 版上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長
: 因為本人遇到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單位的人事對於這點不知如何著手,
: 所以想請教一下有沒有前輩碰過類似案例。
: 本人在97年通過特考,並於97年11月13日到單位任職
: 該單位需要有實務訓練一個月,而本人在98年2月時,收到銓敘部來函
: 說明銓敘審定的審查結果是先予試用,生效日期為97年12月13日
: 也就是到職日的後一個月。
: 1.請問,這是否說明,本人在當時仍是試用期間?(12月後開始算試用日?)
不知道......... ^_^
雖然公務人員任用法是"無前一職等資歷六個月以上,須試用6個月"
但台端未曾敘明所任用之法源,故無法確認台端試用期間長短
(基本上....警察就警察,特考班就特考班,講出來不會有人笑....)
: 而本人在98年3月19日入伍服役,期間辦理留職停薪
: 在留職停薪的報告上,有說明退伍日次日復職
: 本人的退伍生效時間是99年2月21日0時,服役期滿時間為99年2月20日24時
: 很不巧的剛好是在過年期間
: 照理說,如果年資要不中斷的話,依當初的報告說明,應該是2月21日復職
: 但是,2月21日為星期日,單位當天不上班無法辦理報到
: 當初遇到這個情況時,本人在1月時有到人事室詢問
: 人事室的承辦人也沒遇到過這個問題,當時承辦人是有去電銓敘部詢問
: 按照當時承辦人與對方的電話狀況,很明顯的反應是對方也不太清楚@_@"
: 而銓敘部方面的回答,是說可以往後延一日,也就是2月22日星期一復職
: 於是我就在回職復薪的報告上做如下說明:
根據印象中,如復職日因故與特定休假日重疊,是有說從寬認定的情形.
釋函文號請自己查吧.
另外,又有一種解釋方式就是,只要當日有確實到該機關報到,並有相關
佐證,就可以從報到日起算.
當時說法就是...反正就留下相關報到證據,像是請當班警衛作證,或者是
請人事承辦人員來加班受理報到呀,都是可行的.
: 職於本(99)年2月20日24時服役期滿,退伍生效時間為本(99)年2月21日0時,
: 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擬請 鈞長准職於本(99)年2月22日復職。
你這報告已經是"過去式",無從證明你有在 99/2/21有報到實證
換句話講,根據留職停薪辦法,你這屬於可"預見的確定復職日",因此你這報告
應該在你服役尚未期滿之前送到機關,然後請機關去"安排"你那天復職
的程序.
在留職停薪辦法,機關負有通知留停人員屆期報到的義務(要發公文)
而留停人員也可以自己打報告給機關告知這件事情.
所以若你打報告,然後機關就可以在公文要求你在 2/21 復職,那你就可以
名正言順的當天報到露個臉,留下"確實來報到"的證據,然後就可以回家
了.
: 2.請問,應該21日復職卻遇假日而延後一天,這種特殊情況是否會造成年資中斷?
: 又,像我這種特殊案例,人事單位或銓敘部是否要有正式的解釋說明,以免日後
: 年資中斷時有依據?
嗯....像這種沒有銜接到的,是否從寬,應從寬多少,就請翻解釋函.
上面講的是你可以確實據以證明你有"當日報到"的方法.
: 目前在我們的人事系統查詢相關年資與年假時,在尚未入伍服役前
: 到職日期與初任日期,都是97年11月13日,現在回職復薪了
: 到職日期與初任日期,變成99年2月22日了,當初沒記錯好像還有1天年假
一天?? 過期的臭酸啦,沒啦~~~~ ^_^
你這一天,指的是 98 年可休的特休日吧?? 早就臭酸了.....
而若要說採計服役的服務月數,以及98/01-02月在機關的服務月數
這部份倒是還有得爭取.
大概這一兩年的人行局函示有解釋到前一年的軍職服務月數得否採計
為復職後的隔年計算休假的服務月數基礎.
而你 98/01-02 也是可以根據上面這個部份來爭取.
因為那是合併來看.....
: 現在系統上的年假卻是0天
: 人事單位回答說:
: 回職復薪視同初任,滿一年才可併計之前的年資。
函示是這幾年才有的....
: 系統中「初任日期」應為回職復薪日期, 而之前的年資則屬於「前單位年資」。
阿災~~~
: 而銓敘部在3月有來函,針對本人的動態案審定做如下說明:
: 審查結果:先予試用 生效日期:民國99年2月22日
: (也就是本人回職復薪的日子)
有一行註記是"回職復薪"吧....
沒錯呀,你現在還是在試用期間,所以發出的函還是試用函.
: 3.請問,本人是要滿一年才可併計先前的年資嗎?
阿災,請洽貴機關人事吧....
: 回職復薪後,年假、年資以及試用期一切都要重來嗎?
: 按照人事單位的說法,怎麼感覺好像我當個兵回來,先前做的都不算了>"<
: 連初任日期,還屬於「前單位年資」,問題是明明都待在同一個單位,哪來的前單位?
人事嘛~~~
: 4.若是買了入伍服役的年資,可以把這段時間也算進年資去嗎?
那是兩回事,買服役年資是指你可以早一點退休,
跟服務年數/休假月數基礎 無關(休假不用花錢買....)
: 年假可以因此增加嗎?在留職停薪前還有年假1天,現在0天年假是對的嗎?
個人看法是"不對",但畢竟是"貴機關"事件,所以建議還是循貴機關人事系統處理
或者是"勞煩自己翻翻條文,吐貴機關人事的槽...."
: 本人目前遇到的問題,大致說明如上,有一點落落長且繁雜,若有造成各位閱讀的不便
: 敬請見諒!
: 老實說,先前針對這些問題,也不斷的打擾人事單位的承辦人,因為案例較特殊
: 他們處理起來,似乎也有點模稜兩可,也讓他們本身的業務處理不完了還要用煩我的
那就照上面講的去翻函示給他們看吧....
--
: 版上各位前輩好,文章有點長
: 因為本人遇到一個很特殊的情況,單位的人事對於這點不知如何著手,
: 所以想請教一下有沒有前輩碰過類似案例。
: 本人在97年通過特考,並於97年11月13日到單位任職
: 該單位需要有實務訓練一個月,而本人在98年2月時,收到銓敘部來函
: 說明銓敘審定的審查結果是先予試用,生效日期為97年12月13日
: 也就是到職日的後一個月。
: 1.請問,這是否說明,本人在當時仍是試用期間?(12月後開始算試用日?)
不知道......... ^_^
雖然公務人員任用法是"無前一職等資歷六個月以上,須試用6個月"
但台端未曾敘明所任用之法源,故無法確認台端試用期間長短
(基本上....警察就警察,特考班就特考班,講出來不會有人笑....)
: 而本人在98年3月19日入伍服役,期間辦理留職停薪
: 在留職停薪的報告上,有說明退伍日次日復職
: 本人的退伍生效時間是99年2月21日0時,服役期滿時間為99年2月20日24時
: 很不巧的剛好是在過年期間
: 照理說,如果年資要不中斷的話,依當初的報告說明,應該是2月21日復職
: 但是,2月21日為星期日,單位當天不上班無法辦理報到
: 當初遇到這個情況時,本人在1月時有到人事室詢問
: 人事室的承辦人也沒遇到過這個問題,當時承辦人是有去電銓敘部詢問
: 按照當時承辦人與對方的電話狀況,很明顯的反應是對方也不太清楚@_@"
: 而銓敘部方面的回答,是說可以往後延一日,也就是2月22日星期一復職
: 於是我就在回職復薪的報告上做如下說明:
根據印象中,如復職日因故與特定休假日重疊,是有說從寬認定的情形.
釋函文號請自己查吧.
另外,又有一種解釋方式就是,只要當日有確實到該機關報到,並有相關
佐證,就可以從報到日起算.
當時說法就是...反正就留下相關報到證據,像是請當班警衛作證,或者是
請人事承辦人員來加班受理報到呀,都是可行的.
: 職於本(99)年2月20日24時服役期滿,退伍生效時間為本(99)年2月21日0時,
: 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擬請 鈞長准職於本(99)年2月22日復職。
你這報告已經是"過去式",無從證明你有在 99/2/21有報到實證
換句話講,根據留職停薪辦法,你這屬於可"預見的確定復職日",因此你這報告
應該在你服役尚未期滿之前送到機關,然後請機關去"安排"你那天復職
的程序.
在留職停薪辦法,機關負有通知留停人員屆期報到的義務(要發公文)
而留停人員也可以自己打報告給機關告知這件事情.
所以若你打報告,然後機關就可以在公文要求你在 2/21 復職,那你就可以
名正言順的當天報到露個臉,留下"確實來報到"的證據,然後就可以回家
了.
: 2.請問,應該21日復職卻遇假日而延後一天,這種特殊情況是否會造成年資中斷?
: 又,像我這種特殊案例,人事單位或銓敘部是否要有正式的解釋說明,以免日後
: 年資中斷時有依據?
嗯....像這種沒有銜接到的,是否從寬,應從寬多少,就請翻解釋函.
上面講的是你可以確實據以證明你有"當日報到"的方法.
: 目前在我們的人事系統查詢相關年資與年假時,在尚未入伍服役前
: 到職日期與初任日期,都是97年11月13日,現在回職復薪了
: 到職日期與初任日期,變成99年2月22日了,當初沒記錯好像還有1天年假
一天?? 過期的臭酸啦,沒啦~~~~ ^_^
你這一天,指的是 98 年可休的特休日吧?? 早就臭酸了.....
而若要說採計服役的服務月數,以及98/01-02月在機關的服務月數
這部份倒是還有得爭取.
大概這一兩年的人行局函示有解釋到前一年的軍職服務月數得否採計
為復職後的隔年計算休假的服務月數基礎.
而你 98/01-02 也是可以根據上面這個部份來爭取.
因為那是合併來看.....
: 現在系統上的年假卻是0天
: 人事單位回答說:
: 回職復薪視同初任,滿一年才可併計之前的年資。
函示是這幾年才有的....
: 系統中「初任日期」應為回職復薪日期, 而之前的年資則屬於「前單位年資」。
阿災~~~
: 而銓敘部在3月有來函,針對本人的動態案審定做如下說明:
: 審查結果:先予試用 生效日期:民國99年2月22日
: (也就是本人回職復薪的日子)
有一行註記是"回職復薪"吧....
沒錯呀,你現在還是在試用期間,所以發出的函還是試用函.
: 3.請問,本人是要滿一年才可併計先前的年資嗎?
阿災,請洽貴機關人事吧....
: 回職復薪後,年假、年資以及試用期一切都要重來嗎?
: 按照人事單位的說法,怎麼感覺好像我當個兵回來,先前做的都不算了>"<
: 連初任日期,還屬於「前單位年資」,問題是明明都待在同一個單位,哪來的前單位?
人事嘛~~~
: 4.若是買了入伍服役的年資,可以把這段時間也算進年資去嗎?
那是兩回事,買服役年資是指你可以早一點退休,
跟服務年數/休假月數基礎 無關(休假不用花錢買....)
: 年假可以因此增加嗎?在留職停薪前還有年假1天,現在0天年假是對的嗎?
個人看法是"不對",但畢竟是"貴機關"事件,所以建議還是循貴機關人事系統處理
或者是"勞煩自己翻翻條文,吐貴機關人事的槽...."
: 本人目前遇到的問題,大致說明如上,有一點落落長且繁雜,若有造成各位閱讀的不便
: 敬請見諒!
: 老實說,先前針對這些問題,也不斷的打擾人事單位的承辦人,因為案例較特殊
: 他們處理起來,似乎也有點模稜兩可,也讓他們本身的業務處理不完了還要用煩我的
那就照上面講的去翻函示給他們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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