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 - 社工
By Rebecca
at 2009-11-03T23:49
at 2009-11-03T23:49
Table of Contents
所謂的監護與輔助宣告就是以前的禁治產
禁治產這個詞好懂得多了,實際上單以監護宣告來說實質內容也沒有變化多少
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法益跟六歲小孩相差無幾,很多時候帶入進去就可以有很清楚的概念
首先要釐清的是,禁治產宣告是法官基於成年個案一定時間以上的狀況以及未來情形
因某些因素而暫時剝奪「部分」法益
※ 引述《airgame (瘋)》之銘言:
: 最近向律師請教的問題
: 在律師還沒回覆前
: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
: ---------------------------------------------
: 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人員的困惑
: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 因此在此項向您請教些問題。
: ( 一 )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 醫療團隊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想不想切是監護人的事,能不能切給不給切是醫生的事情
監護人要硬來,不就是叫人違反醫師法+重傷害罪
六歲小孩出車禍要動手術,監護人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可是六歲小孩太吵,可以帶去醫院請醫生把嘴巴縫起來嗎?
這個應該是醫師可以直接拒絕的
: ( 二 )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答案同上,想不想送是監護人的事情,收不收是機構的事情
受監護宣告不意味著任何醫療狀態,精神機構是依據醫療狀態來評估的
而非任何法律身份
今天醫療評估說可返回社區,就代表個案可以自己走出門口
監護人若是沒出現就是疏忽其監護職責,在兒少的案子裡是請警察帶走會同里長
送到家門口,基本上跟我在我家門口發現一個棄嬰,要通知婦幼隊意思是一樣的
: --------------------------------------------------------------------
: 第一個問題
: 我的想法是在跟家屬溝通無效下
: 醫療團隊有表示切除子宮對於個案的影響後
: 切不切在於醫師評估
: 一切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 監護人理應維護個案的權益,不能以方便照顧的理由來處理個案的身體
: 醫師若依家屬意見切了是否違法,應該違法吧 ? 切的理由很鳥
: 有人可以肯定的跟我說嗎?
: 如何評估是否切了違反個案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能夠伸張個案的權益
: 通報社會處的身心障礙保護業務人員嗎?
: 有業務人員可以跳出來說明一下嗎?
這邊犯了先入為主的觀念了,切起來鳥不鳥不是我們應該評斷的
應該由監護人自己以及保護機關(新法聽說是法院?)為之
著眼點應該在於監護人不接受醫師評估
: 第二個問題
: 有在長期療養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該都會常遇到
: 有很多精神病人真的是狀況很好,但是出不了療養單位,
: 家屬老是要工作人員保證個案出院後一定不會在發病,
: 再度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還要畫押簽字。
: 這誰敢保證啊...........
科這種玩意我們一天到晚都在簽,醫師簽社工簽護士沒事也來簽一簽
簽這玩意有技巧低.....Hint:相對關係的甲乙方是誰
: 想法:
: 若醫師評估個案不屬「嚴重病人」
: 且也「真的準備好」要返回社區
: 可以請個案申請取消「受監護宣告」的身分
: 但一定會和家屬鬧翻
: 要一直持續溝通
: 若家屬是真的不管,久失聯
: 家屬的功能真的都沒有了
: 可以請個案申請改定監護人
: 看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 或由地方政府擔任監護人
: 但之後出院的問題持續很大
: 我覺得個案本身的狀況真的很重要
: 一定要有病識感,願意配合服用藥物與門診治療
: 要不然之後的問題還是很多
: 不建議直接讓個案自行出院
: -------------------------------------------------------
: 以上是最近醫師和我討論時的問題
: 最近整理一下想法
: 不過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 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 -----------------------------------------------------
: 我手上就有「受監護宣告」的個案,整個妄想與情緒激躁
: 還很囂張的跟家人說,
: 就算他殺人犯法還是沒人拿他有辦法,家人拿他沒辦法
: 我當然是很開心的讓他去醫院,並且準備長期安置
: 像這一種我就會教家屬知道擔任監護人的權力
實務上受禁治產宣告的保護機制相當弱,完全就是靠監護人自己監督自己而已
整個相對關係上也沒有外力可以介入的地方,這個也是舊法被人考杯很兇的所在
所以技術上法官在判禁治產的時候多數時候是相當謹慎的
要是聲請人鳥鳥的可能就不給過,以致於會有那種沒那麼嚴重的反而比嚴重的
拿到禁治產....
anyway,受監護宣告只是一個部分法益的狀態,該有的基本上還是一樣都不能少
甚至要更強調監護人的義務,這是很多監常常忘記的地方
--
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
禁治產這個詞好懂得多了,實際上單以監護宣告來說實質內容也沒有變化多少
受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法益跟六歲小孩相差無幾,很多時候帶入進去就可以有很清楚的概念
首先要釐清的是,禁治產宣告是法官基於成年個案一定時間以上的狀況以及未來情形
因某些因素而暫時剝奪「部分」法益
※ 引述《airgame (瘋)》之銘言:
: 最近向律師請教的問題
: 在律師還沒回覆前
: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
: ---------------------------------------------
: 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人員的困惑
: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 因此在此項向您請教些問題。
: ( 一 )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 醫療團隊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想不想切是監護人的事,能不能切給不給切是醫生的事情
監護人要硬來,不就是叫人違反醫師法+重傷害罪
六歲小孩出車禍要動手術,監護人可以簽手術同意書
可是六歲小孩太吵,可以帶去醫院請醫生把嘴巴縫起來嗎?
這個應該是醫師可以直接拒絕的
: ( 二 )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答案同上,想不想送是監護人的事情,收不收是機構的事情
受監護宣告不意味著任何醫療狀態,精神機構是依據醫療狀態來評估的
而非任何法律身份
今天醫療評估說可返回社區,就代表個案可以自己走出門口
監護人若是沒出現就是疏忽其監護職責,在兒少的案子裡是請警察帶走會同里長
送到家門口,基本上跟我在我家門口發現一個棄嬰,要通知婦幼隊意思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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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個問題
: 我的想法是在跟家屬溝通無效下
: 醫療團隊有表示切除子宮對於個案的影響後
: 切不切在於醫師評估
: 一切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 監護人理應維護個案的權益,不能以方便照顧的理由來處理個案的身體
: 醫師若依家屬意見切了是否違法,應該違法吧 ? 切的理由很鳥
: 有人可以肯定的跟我說嗎?
: 如何評估是否切了違反個案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能夠伸張個案的權益
: 通報社會處的身心障礙保護業務人員嗎?
: 有業務人員可以跳出來說明一下嗎?
這邊犯了先入為主的觀念了,切起來鳥不鳥不是我們應該評斷的
應該由監護人自己以及保護機關(新法聽說是法院?)為之
著眼點應該在於監護人不接受醫師評估
: 第二個問題
: 有在長期療養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該都會常遇到
: 有很多精神病人真的是狀況很好,但是出不了療養單位,
: 家屬老是要工作人員保證個案出院後一定不會在發病,
: 再度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還要畫押簽字。
: 這誰敢保證啊...........
科這種玩意我們一天到晚都在簽,醫師簽社工簽護士沒事也來簽一簽
簽這玩意有技巧低.....Hint:相對關係的甲乙方是誰
: 想法:
: 若醫師評估個案不屬「嚴重病人」
: 且也「真的準備好」要返回社區
: 可以請個案申請取消「受監護宣告」的身分
: 但一定會和家屬鬧翻
: 要一直持續溝通
: 若家屬是真的不管,久失聯
: 家屬的功能真的都沒有了
: 可以請個案申請改定監護人
: 看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 或由地方政府擔任監護人
: 但之後出院的問題持續很大
: 我覺得個案本身的狀況真的很重要
: 一定要有病識感,願意配合服用藥物與門診治療
: 要不然之後的問題還是很多
: 不建議直接讓個案自行出院
: -------------------------------------------------------
: 以上是最近醫師和我討論時的問題
: 最近整理一下想法
: 不過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 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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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手上就有「受監護宣告」的個案,整個妄想與情緒激躁
: 還很囂張的跟家人說,
: 就算他殺人犯法還是沒人拿他有辦法,家人拿他沒辦法
: 我當然是很開心的讓他去醫院,並且準備長期安置
: 像這一種我就會教家屬知道擔任監護人的權力
實務上受禁治產宣告的保護機制相當弱,完全就是靠監護人自己監督自己而已
整個相對關係上也沒有外力可以介入的地方,這個也是舊法被人考杯很兇的所在
所以技術上法官在判禁治產的時候多數時候是相當謹慎的
要是聲請人鳥鳥的可能就不給過,以致於會有那種沒那麼嚴重的反而比嚴重的
拿到禁治產....
anyway,受監護宣告只是一個部分法益的狀態,該有的基本上還是一樣都不能少
甚至要更強調監護人的義務,這是很多監常常忘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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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又窮又不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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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9-11-06T15:28
at 2009-11-06T15:28
By Ophelia
at 2009-11-07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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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我覺得很多社工很聰明口才也好,但心機也非常괠…
By Lucy
at 2009-11-03T11:26
at 2009-11-03T11:26
Re: 我覺得很多社工很聰明口才也好,但心機也非常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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