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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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61條中寫到: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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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我理解能力比較差,我怎麼看不懂這句話在說什麼,囧
有大大能解釋一下這條的內容嗎?
或是例子也可以。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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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6-09-24
當票據成立時,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相同,持票人可以
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主張票據權利。若假設被保證人與發票
人解除契約關係,持票人亦可以向保證人主張票據權利。但
票據若是因為欠缺簽名、票據種類、發票日、金額、票據附
條件,則保證人可以免責。很久沒念票據應該是這樣吧!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6-09-26
請問被保證人債務縱然無效是指什麼狀況呢?
Hedy avatarHedy2016-09-28
回樓上,如未成年
Oscar avatarOscar2016-09-30
比如:買賣契約不成立,雙方互不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