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內的到期日 有一句話我怎麼也看不懂
他是這樣寫的:
發票日或見票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規定計算全月後,加15日
,以期末日為到期日
那句[應依推定計算全月後] 是指說~
EX:發票日2/1 規定兩個半月付款匯票
[應依推定計算全月] =2/1起加兩個月
[加15日]=2/1起加兩個月再加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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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這句話其實是有講跟沒講一樣嗎?
有關到期日的另一個問題@@
想請問大家 法定約定到期日內 有沒有包含六日呢?
我看網路上討論是說沒有包含,因為日應指營業之日,故不包含未營業之假日
但是...
97年台銀的票據法有一題如下:
Q:甲於12/31遺失票據,於當日向銀行止付通知,銀行於翌年1月1,2,3日均未營業
如甲於翌年1/6日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則止付通之效力為何?
A: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可以推估他有包含年1月1,2,3日(銀行未營業日)
那.........到底應不應該包含假日呢?
還是說不含六日 但要含特休日@@ 我有點鬼打牆了~~~
先謝謝大家有耐心看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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