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參加承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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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承兌時,參加人負與被參加人同一責任,需待到期日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付款,始對

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且請求權人非經作成拒絕證書,尚不得向參加人

請求.



始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

這句話要怎樣解釋呢?

被參加人不就是債務人嗎?

參加人怎還還要對債務人負償還責任呢???


可以舉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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