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支票執票人之款提示期間) - 金融業討論

By Daniel
at 2011-08-20T13:42
at 2011-08-20T13:4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 引述《ting8527 (小花)》之銘言:
: : 每次都被這種考題考倒~
: : 有爬過文了
: : 可是之前有五都更改
: : 然後我看了還是沒有很懂~
: : 再來發問一次
: : 請問同一省(市) 要怎麼區分?
: : 高雄縣 和 台北市 現在應該是算 7 天的嗎?
: : 那如果是花蓮縣 和 台東市呢 ? 算15天嗎?
: : 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很懂@@
: : 謝謝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 票據法130條的提示期間計算如下:
: 第一款到第三款的期間分別是7、15、2個月
: 其中同一省縣市指的係「行政區」的劃分,就算距離遙遠只要係同一行政區
: 均為七日,舉例來說:
: 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現行五都屬於直轄市,屬行政
: 院管轄,為同一行政區,故台北市為發票地,付款地為高雄市,則提示期間
: 係以支票發票日加計七天計算。
: 除了以上五都的題目,剩下的基本上都是考15日,譬如彰化縣與高雄市,
: 就是配十五日。
解釋法條似乎有誤,
你的計算基礎是以「同一級」省(市)區分,而非「同一」省(市)區分。
按,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本條規定所謂的省(市),是指「省」或「直轄市」而言,
是以,五都更改前,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五都更改後,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
「新北市」及「台南市」
回歸本題,
1.高雄縣與台北市:
五都更改前,高雄縣為台灣省之一部,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後,高雄現為高雄市所合併,但仍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2.花蓮縣和台東市:
花蓮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台東市為「縣轄市」,為台東縣之一部,而台東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因此,不論是五都更改前後,皆不受影響,都算是在同一省(市)內 -->七天。
小叮嚀:所謂「同一省(市)」,應係指同一「省」或同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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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ting8527 (小花)》之銘言:
: : 每次都被這種考題考倒~
: : 有爬過文了
: : 可是之前有五都更改
: : 然後我看了還是沒有很懂~
: : 再來發問一次
: : 請問同一省(市) 要怎麼區分?
: : 高雄縣 和 台北市 現在應該是算 7 天的嗎?
: : 那如果是花蓮縣 和 台東市呢 ? 算15天嗎?
: : 對不起~~我真的沒有很懂@@
: : 謝謝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 票據法130條的提示期間計算如下:
: 第一款到第三款的期間分別是7、15、2個月
: 其中同一省縣市指的係「行政區」的劃分,就算距離遙遠只要係同一行政區
: 均為七日,舉例來說:
: 臺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現行五都屬於直轄市,屬行政
: 院管轄,為同一行政區,故台北市為發票地,付款地為高雄市,則提示期間
: 係以支票發票日加計七天計算。
: 除了以上五都的題目,剩下的基本上都是考15日,譬如彰化縣與高雄市,
: 就是配十五日。
解釋法條似乎有誤,
你的計算基礎是以「同一級」省(市)區分,而非「同一」省(市)區分。
按,票據法第130條規定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本條規定所謂的省(市),是指「省」或「直轄市」而言,
是以,五都更改前,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
五都更改後,區分成「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
「新北市」及「台南市」
回歸本題,
1.高雄縣與台北市:
五都更改前,高雄縣為台灣省之一部,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後,高雄現為高雄市所合併,但仍與台北市是不同省(市) -->15天。
2.花蓮縣和台東市:
花蓮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台東市為「縣轄市」,為台東縣之一部,而台東縣為台灣省之一部,
因此,不論是五都更改前後,皆不受影響,都算是在同一省(市)內 -->七天。
小叮嚀:所謂「同一省(市)」,應係指同一「省」或同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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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11-08-21T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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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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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1-08-28T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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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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