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票據法 票據時效和付款期限 觀念問題 - 金融業討論Isla · 2018-10-1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以支票為例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設發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為七天,如付款人拒絕 付款,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我的問題是 付款請求權都已經規定發票日一年間可以行使 為什麼還有提示付款期限這個規定呢? 假設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發票人表示付款請求嗎? 不太懂這兩個之間的差別 先謝謝各位了! -- 金融業All CommentsLydia2018-10-21執票人追索權的問題Puput2018-10-26參考132、134、135條Belly2018-10-31未如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Dinah2018-11-05因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發票人不一定是付錢給你的人,如果你要對付錢給你的人有追索權,就要合提示的規定。不然都是對發票人追索。Isla2018-11-10謝謝各位!! 我懂了~~~感恩~Agatha2018-11-14如同上面說的,通常票據轉讓問題,發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給你票的人George2018-11-19一般來說,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機構Related Posts關於面試資料的準備(台企)107華南2招放榜考 一銀 選擇題用書?107華南2招放榜元大和永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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