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票據時效和付款期限 觀念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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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票為例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設發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為七天,如付款人拒絕
付款,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我的問題是

付款請求權都已經規定發票日一年間可以行使

為什麼還有提示付款期限這個規定呢?

假設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發票人表示付款請求嗎?

不太懂這兩個之間的差別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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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8-10-21
執票人追索權的問題
Puput avatarPuput2018-10-26
參考132、134、135條
Belly avatarBelly2018-10-31
未如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Dinah avatarDinah2018-11-05
因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發票人不一定是付錢給你的人,
如果你要對付錢給你的人有追索權,就要合提示的規定。不然
都是對發票人追索。
Isla avatarIsla2018-11-10
謝謝各位!! 我懂了~~~感恩~
Agatha avatarAgatha2018-11-14
如同上面說的,通常票據轉讓問題,發票的「付款人」,不
一定是給你票的人
George avatarGeorge2018-11-19
一般來說,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