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付款觀念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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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超新手,

看書之後有些很疑問,請各位高手指教

票據法定提示期限:
發票地跟付款地在同一省市,為發票日後七日
不同省市,為發票日後十五日
這段條文是說執票人拿票據去兌現
按地區不同,可能要7-15天才能拿到現金嗎?



那為什麼講票據交換所的時候,
又說第一天票據整理日
第二天票據交換日,也是入帳起息日
在票據交換日次營業日就可以提領現金
欸?這樣看起來,最快正常三天就可以提領現金
那為什麼前面說〝法定提示期限〞怎麼會有
7 或15天的說法。

前後我覺得兜不起來,我到底是那裡理解錯誤?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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